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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教育机构人去楼空 法院判决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丰泽法院 丰泽法苑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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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小舍得》频频霸占热搜

由于太过现实 并直戳当下教育乱象

着实让人看得百感交集

而现实生活中

家长存在教育焦虑

在“鸡蛙”过程中往往与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纠纷

教育机构人去楼空 

预交的培训费该怎么退?

下面的案例告诉你!

基本案情

案例一


陈某某等近三十名家长为了提高自己孩子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各科成绩,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各预交了上万元的教育培训费,而在培训过程中,某教育咨询公司突然间人去楼空,致使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某某等三十名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剩余的培训费。

案例二

高某某等三位家长为了提高自己孩子的记忆力,与某右脑开发机构签订了《培养协议》,拟对孩子进行全脑开发,每位家长各预交培训费58000元。但在培训过程中,该机构股东卢某将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

法院审理

陈某某等人为其子女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某依约支付了培训费,而某教育咨询公司仅培训了部分课程,此后拒不履行后续培训义务,故对陈某某等人要求解除培训协议,返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

某右脑开发机构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注销登记,从注销登记之日起,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后续合同义务。某右脑开发机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高某某要求解除协议,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解除陈某某等人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培训协议,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陈某某等人剩余的培训费合计13万元。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已生效。

解除高某某等人与某右脑开发机构的全脑开发协议,某右脑开发机构的股东卢某返还高某某等人剩余培训费合计87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某教育咨询公司人去楼空、股东卢某将机构注销均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教育机构为了能让家长购买更多的课程,往往会采取购买课程越多越优惠的营销策略,导致部分家长一次性缴纳过多的培训费,培训周期也相应拉长,而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时常会产生纠纷,甚至会发生机构“卷钱跑路”的现象,家长往往缺乏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家长购买课程时,首先应对教育机构的资质进行筛查,并与培训结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课程标准并约定协议解除的情形等;其次,在缴费时应将费用缴纳至机构的对公账户中,而不是某个员工账户;再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与机构保持联系,明确自己孩子已经接受了多少课程,剩余课程费用有多少等。

供稿|东湖法庭 戴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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