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海洋│丰泽法院强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护泉州海湾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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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近年来,丰泽法院在审理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以“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为目标,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公益领域,不断强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
今年以来,丰泽法院审理两起以丰泽检察院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肖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镇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依法调解,被告人共赔偿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万余元。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驾驶船舶出海运输无合法手续的柴油进行贩售牟利,途中,为躲避海警执法船艇检查,将船上剩余柴油卸入海里,卸了二十多分钟后逃离现场。泉州海警局执勤人员赶至现场查扣上述船舶、提取剩余柴油6.9吨,启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对上述污染海域开展清污工作。
审理中,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对向海域非法倾倒柴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同承担赔偿应急清污费用598278元。经丰泽法院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应急清污费用598278元。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海里排放柴油,严重污染环境且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四被告人所犯的污染环境罪连同其他所犯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元至十万元的罚金。
案例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被告人黄镇某驾驶渔船到泉州湾石湖码头附近海域进行电拖网捕捞作业3次,后被泉州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电缆线、起网机、发电机等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鱼、虾等渔获物共计9.2斤。
审理中,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一次性赔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费用7213元。经丰泽法院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费用7213元。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镇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镇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上述两起案件被告人分别向海洋非法倾倒柴油的污染环境行为和非法电捕鱼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对海洋水生物资源、水体生态环境、水体生态安全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上述这些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被被告人直接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至今仍未恢复,因此,丰泽法院依法判决严惩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外,还责令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保卫碧水清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供稿: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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