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一流强素质 庭审竞技展风采 | 丰泽法院精品庭审观摩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丰泽法院—
“精品庭审”评选活动
第四期!
导
语
为落实全省、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及我院2022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围绕创建“一流法院”目标,着眼一流武装阵地、一流目标定位、一流审判业绩、一流创新精神、一流法院建设“五个一流”工作部署,自今年5月起,我院开展精品庭审、精品文书、精品案例、精品司法建议“四项精品”评选活动。为有效推动活动开展,我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余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业务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高标准、严要求做谋划、创品牌、提亮点,不断推进“一流法院”创建。
NEWS
现在开庭!
今天是精品庭审的“第四场”
梁超毅法官开庭审理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家德国登记注册的法人。2020年3月至4月,甲公司与国内的乙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了购买口罩的合意,甲公司向乙公司下了19万只口罩的采购订单。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均是由各自的公司代表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沟通。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向甲公司交付了19万只口罩。
甲公司收货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主张乙公司交付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EN149:2001标准中的FFP2级别标准,在通过德国海关时被扣留,致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出售,为此请求判令: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蒙受的损失即甲公司出售该货物与购买价款的差价。
乙公司答辩认为,其交付的口罩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从双方的电子邮件协商、履行过程结合中国和德国的相关质量标准以及当时德国本土的严重疫情背景,可以证实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为GB2626-2006,而非EN149:2001;甲公司据此证实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系其自行委托,检材并没有经过乙公司确认,乙公司不予认可。甲公司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鉴于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且原告提交多为电子证据,合议庭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秩序井然。
该案将择日宣判。
参评理由
本案因一方主体是外国法人,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订约,部分证据系域外形成,特别是案涉货物在境外,产品质量鉴定因海关政策、样品取样、鉴定成本等因素受到限制,对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造成较大阻碍。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引导双方从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着手,逐步查明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再组织双方围绕质量问题和争议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辩论,保障双方充分陈述,以还原客观事实,确定责任归属。
法官说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合同主体分属不同国家,双方之间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交易习惯均不相同,若对相关事项未作明确约定,容易引发纠纷。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供缔约国的当事人适用。我国和德国均属于该公约的缔约成员国。本案中,原被告均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案涉法律事实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对于口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在庭审中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将按照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确定双方订约时的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
因新冠疫情爆发,口罩等医疗物资价格出现涨幅。面对物质利益,除了应有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外,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和产品质量应摆在首位。
评委点评
张慧颖
今天的庭审总体而言水平较高,合议庭分工明确、思路清晰,庭审过程庄重规范。
庭审准备充分,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便于节约庭审时间和厘清诉辩主张。主审法官能够准确总结争议焦点和归纳争议问题,逻辑严谨,引导当事人围绕异议证据和争议焦点进行论述,保障了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
但庭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以改进:1、部分庭审用语不够简洁规范;2、庭审调查环节不够紧凑,有点拖沓,对当事人作不恰当陈述时可进行引导。
参赛感受
“四项精品”评选活动,是我院为员额法官提供的一个能够展示、交流、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的平台。通过准备比赛,敦促我们规范庭审程序、文书制作、案例编辑,做到精益求精。通过观摩庭审,向前辈、同仁学习审判经验,能够认识到自身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提供有效助力。
梁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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