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成长 | 法治副校长开讲“普法第一课”!
“非常荣幸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来到学校
为同学们讲授法治课……”
近日,丰泽法院立案庭吕千虹法官走进丰泽区第八中心小学,为该校四年级的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讲座,开启了作为法治副校长的首讲之旅。
开讲前,丰泽区第八中心小学的洪志华书记为吕千虹颁发了法治副校长聘任证书。
讲座中,吕千虹法官以“法润童心 护航成长”为题,从认识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三个方面向同学们阐述了法治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性,同时采取问答结合的方式,运用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在座的同学们重点讲解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良行为、校园欺凌等法律知识。告诫同学们要立品做人、遵规守纪,并鼓励同学们要勇于抵制校园恶习,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抵制校园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学们认真聆听,踊跃发言,讲座圆满落下帷幕。同学们纷纷表示,讲座内容丰富,生动有趣又发人深省,让自己受益良多,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要做一个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合格青少年。
下一步,丰泽法院将组织法治副校长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不断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将“法治种子”深植于青少年心中,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为平安校园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提
问
环
节
0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都是无效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02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供稿: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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