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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常用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世界轨道交通资讯网 2022-06-03


贺农农,西安地铁公司原副巡视员、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副组长


前言

为了使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参建、管理等人员,快速、熟练的掌握有关规范、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特别编制了本汇编。

朋友们在使用中发现错误之处,请留言告知,以便更正。




目录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

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6

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4——2015

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9.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强制性条文》

3.0.9 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条文说明)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必定存在缺陷和隐患,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禁使用。企业更应建立完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材料的淘汰与改造、更新制度。


《强制性条文》

5.0.3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井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文说明)

5.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才能符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方可实现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常用条文)

7.0.5 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条文说明)

7.0.5 本条第3款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和责任方面体现其特殊性。预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脚手架和模板坍塌、触电、火灾、物体打击等类型多发性事故因素很重要。提倡培养和吸收职业学校或中专技校的相应专业、责任心强的毕业生加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行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常用条文)

7.0.6 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


(常用条文)

7.0.8 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条文说明)

7.0.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强制性条文》

10.0.6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条文说明)

10.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有:

1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安全管理机构参与。

2 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应会同安全员、项目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实施安全交底。

3 各个管理岗位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应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安全员参与督促。

4 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强制性条文》

12.0.3

 6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12.0.3 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强制性条文》

15.0.4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条文说明)

15.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隐患的识别除了主观判断外,运用仪器能更客观、定量的识别隐患,为整改提供更直观的依据。整改有时涉及多个人,多个班组,所以应有组织地开展,及时整改,方可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强制性条文》

3.0.6 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3.0.6 本条文强调各种钢筋和焊接材料必须质量合格、可靠。    2010年1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局部修订的公告(第849号),对5.2.1条钢筋进场复验作出规定,如正文;现已列入该项国家标准(2011年版)。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程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

4.1.3 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2

(条文说明)

4.1.3 在工程开工或者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无论采用何种焊接工艺方法,均须采用与生产相同条件进行焊接工艺试验,以便了解钢筋焊接性能,选择最佳焊接参数,以及掌握担负生产的焊工的技术水平。每种牌号、每种规格钢筋试件数量和要求与本规程第5章“质量检验与验收”中规定相同。若第1次未通过,应改进工艺,调整参数,直至合格为止。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应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在焊接过程中,如果钢筋牌号、直径发生变更,应同样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

6.0.1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条文说明)

6.0.1 钢筋焊接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而焊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于焊工的操作技能。因此,焊工考试十分重要。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

7.0.4 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作业区和焊机周围6m以内,严禁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 除必须在施工工作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有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3 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火栓、手提灭火器。

(条文说明)

7.0.4 防止焊接引发火灾,至关重要;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易燃物品指:有机灰尘、木材、木屑、棉纱棉丝、干垫干草、各种石油产品、油漆、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材料等。

由上方坠落火星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应吸取教训。



《强制性条文》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极限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接头极限抗拉强度(略)


注:

1 钢筋拉断指断于钢筋母材、套筒外钢筋丝头和钢筋镦粗过渡段;

 2 连接件破坏指断于套筒、套筒纵向开裂或钢筋从套筒中拔出以及其他连接组件破坏。


(常用条文)

6 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筋丝头现场加工与接头安装应按接头技术提供单位的加工、安装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工人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应稳定。

6.1.2 钢筋丝头加工与接头安装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常用条文)

6.3 接头安装

6.3.1 直螺纹接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接头时可用管钳扳手拧紧,钢筋丝头应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标准型、正反丝型、异径型接头安装后的单侧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对无法对顶的其他直螺纹接头,应附加锁紧螺母、顶紧凸台等措施紧固。

2 接头安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矩,最小拧紧扭矩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直螺纹接头安装时最小拧紧扭矩值

钢筋直径(mm) ≤16 18~20 22~25

                            28~32 36~40 50

拧紧扭矩(N·m)100    200   260

                         320     360 460 

3 校核用扭力扳手的准确度级别可选用10级。


(常用条文)

7 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7.0.1 工程应用接头时,应对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提交的接头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与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所用接头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 连接件产品设计、接头加工安装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3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和连接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常用条文)

7.0.2 接头工艺检验应针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类型和型式接头都应进行工艺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单向拉伸极限抗拉强度和残余变形;

2 每种规格钢筋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3 接头试件测量残余变形后可继续进行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并宜按本规程表A.1.3中单向拉伸加载制度进行试验;

4 每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和3根接头试件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符合本规程表3.0.5和表3.0.7的规定;

5 工艺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工艺参数调整,合格后方可按最终确认的工艺参数进行接头批量加工。


(常用条文)

7.0.3 钢筋丝头加工应按本规程第6.2节要求进行自检,监理或质检部门对现场丝头加工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机抽取3根接头试件进行极限抗拉强度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检验,如有1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或3根试件残余变形值的平均值不合格时,应整改后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


(常用条文)

7.0.5 接头现场抽检项目应包括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加工和安装质量检验。抽检应按验收批进行,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应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


(常用条文)7.0.6 接头安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本规程第7.0.5条的验收批,抽取其中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直到合格为止。


(常用条文)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仅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常用条文)7.0.8 对封闭环形钢筋接头、钢筋笼接头、地下连续墙预埋套筒接头、不锈钢钢筋接头、装配式结构构件间的钢筋接头和有疲劳性能要求的接头,可见证取样,在已加工并检验合格的钢筋丝头成品中随机割取钢筋试件,按本规程第6.3节要求与随机抽取的进场套筒组装成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验收批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7.0.7条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强制性条文》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强制性条文》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强制性条文》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强制性条文》

6.4.2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强制性条文》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强制性条文》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常用条文)

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

2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2确定。


(常用条文)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强制性条文》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强制性条文》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强制性条文》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常用条文)

6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

6.1 锚喷支护

6.1.1 锚喷支护适用于暗挖法地下工程的支护结构及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

6.1.2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

6.1.3 喷射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

2 中砂或粗砂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5,含泥量不应大于3.0%;干法喷射时,含水率宜为5%~7%;

3 采用卵石或碎石,粒径不应大于15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使用碱性速凝剂时,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的石料;

4 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 速凝剂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10min。

6.1.4 混合料必须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与砂石质量比宜为1:4~1:4.5,砂率宜为45%~55%,水胶比不得大于0.45,外加剂和外掺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 水泥和速凝剂称量允许偏差均为±2%,砂、石称量允许偏差均为±3%;

3 混合料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严防受潮,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当掺入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6.1.5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采取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当气温低于5°C时,不得喷水养护。


《强制性条文》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强制性条文》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强制性条文》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强制性条文》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强制性条文》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 一般规定

《强制性条文》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强制性条文》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强制性条文》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强制性条文》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强制性条文》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强制性条文》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强制性条文》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强制性条文》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强制性条文》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强制性条文》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强制性条文》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强制性条文》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强制性条文》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强制性条文》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强制性条文》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强制性条文》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强制性条文》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强制性条文》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条文》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条文》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强制性条文》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强制性条文》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强制性条文》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强制性条文》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条文》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强制性条文》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强制性条文》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条文》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常用条文)

6.1.3 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质量管理措施,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平面图:标明桩位、编号、施工顺序、水电线路和临时设施的位置;采用泥浆护壁成孔时,应标明泥浆制备设施及其循环系统;

2 确定成孔机械、配套设备以及合理施工工艺的有关资料,泥浆护壁灌注桩必须有泥浆处理措施;

3 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力组织计划;

4 机械设备、备件、工具、材料供应计划;

5 桩基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雨、防台风、爆破作业、文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季节性施工的技术措施。


(常用条文)

6.3.9 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 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 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6.3.9 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规定,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首先这是多年灌注桩的施工经验;其二,近年对于桩底不同沉渣厚度的试桩结果表明,沉渣厚度大小不仅影响端阻力的发挥,而且也影响侧阻力的发挥值。这是近年来灌注桩承载性状的重要发现之一,故对原规范关于摩擦桩沉渣厚度≤300mm作修订。


《强制性条文》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强制性条文》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常用条文)

8.2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8.2.1 绑扎钢筋前应将灌注桩桩头浮浆部分和预制桩桩顶锤击面破碎部分去除,桩体及其主筋埋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管桩尚应加焊桩顶连接件;并应按设计施作桩头和垫层防水。

8.2.2 承台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成,混凝土入槽宜采用平铺法。对大体积混凝上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温度应力引起裂缝。


(常用条文)

9.2.3 灌注桩施工的应进行下列检验:

1 混凝土拌制应对原材料质量与计量、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进行检查;

2 钢筋笼制作应对钢筋规格、焊条规格。品种、焊口规格、焊缝长度,焊缝外观和质量、主筋和箍筋的制作偏差等进行检查,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

9.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条文说明)

9.2.1~9.4.5 对于具体的检测项目,应根据检测目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各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测能力,考虑工程重要性、设计要求、地质条件、施工因素等情况选择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影响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因素存在于桩基施工的全过程中,仅有施工后的试验和施工后的验收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桩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局部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工程桩施工参数与施工前的试验参数不同、原材料发生变化、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等情况,都可能产生质量隐患,因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是有必要的。不同阶段的检验要求可参照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执行。



《强制性条文》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条文说明)

4.3.4 慢速维持荷载法是我国公认且已沿用几十年的标准试验方法,是其他工程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方法的唯一参照标准,也是与桩基设计有关的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设计参数规定值获取的最可信方法。


《强制性条文》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条文说明)

9.2.3 本条之所以定为强制性条文,是因为锤击设备的导向和锤体形状直接关系到信号质量与现场试验的安全。

无导向锤的脱钩装置多基于杠杆式原理制成,操作人员需在离锤很近的范围内操作,缺乏安全保障,且脱钩时会不同程度地引起锤的摇摆,更容易造成锤击严重偏心而产生垃圾信号。另外,如果采用汽车吊直接将锤吊起并脱钩,因锤的重量突然释放造成吊车吊臂的强烈反弹,对吊臂造成损害。因此稳固的导向装置的另一个作用是:在落锤脱钩前需将锤的重量通过导向装置传递给锤击装置的底盘,使吊车吊臂不再受力。扁平状锤如分片组装式锤的单片或混凝土浇筑的强夯锤,下落时不易导向且平稳性差,容易造成严重锤击偏心,影响测试质量。因此规定锤体的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强制性条文》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条文说明)

9.2.5 我国每年高应变法检测桩的总量粗估在15万根桩以上,已超过了单桩静载验收检测的总桩数,但该法在国内发展不均衡,主要在沿海地区应用。本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连同第9.2.6条规定之涵义,在2003年版规范中曾合并于一条强条来表述。为提高强条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保留了锤重低限值的强制性要求。锤的重量大小直接关系到桩侧、桩端岩土阻力发挥的高低,只有充分包含土阻力发挥信息的信号才能视为有效信号,也才能作为高应变承载力分析与评价的依据。锤重不变时,随着桩横截面尺寸、桩的质量或单桩承载力的增加;锤与桩的匹配能力下降,试验中直观表象是锤的强烈反弹,锤落距提高引起的桩顶动位移或贯入度增加不明显,而桩身锤击应力的增加比传递给桩的有效能量的增加效果更为显著,因此轻锤高落距锤击是错误的做法。个别检测机构,为了降低运输(搬运)、吊(安)装成本和试验难度,一味采用轻锤进行试验,由于土阻力(承载力)发挥信息严重不足,遂随意放大调整实测信号,导致承载力虚高;有时,轻锤高击还引起桩身破损。

本条是保证信号有效性规定的最低锤重要求,也是体现高应变法“重锤低击”原则的最低要求。国际上,应尽量加大动测用锤重的观点得到了普遍推崇,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在2000年颁布的《桩的高应变动力检测标准试验方法》D4945中提出:锤重选择以能充分调动桩侧、桩端岩土阻力为原则,并无具体低限值的要求;而在2008年修订时,针对灌注桩增加了“落锤锤重至少为极限承载力期望值的1%~2%”的要求,相当于本规范所用锤重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为2%~4%。 

另需注意:本规范第9.2.3条关于锤的导向和形状要求是从避免出现表观垃圾信号的角度提出,不能证明信号的有效性,即承载力发挥信息是否充分。


《强制性条文》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强制性条文》

5.0.3 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条文说明)

5.0.3 建筑施工现场经过检查评定确定为不合格,说明在工地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整改,可能诱发重大事故,直接威胁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等安全。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就是要求评定为不合格的工地必须立即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校核 : 中铁16局    刘会林



作者简介:

贺农农,西安地铁公司原副巡视员、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副组长。

1991年5月至2007年4月,先后在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担任技术科科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主要从事技术、安全、质量管理及公司全面工作。2007年5月至16年底,在西安地铁(办)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地铁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持编制了陕西省《轨道交通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施工及验收标准》(DBJ61/T79-2014)、陕西省《地铁盾构隧道预制管片施工及验收标准》(DBJ61/T47-2014),参与起草《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 8007—2013),创立并在全国推广了“一个核心、两个重点、三个要素”的安全质量管理理论。数次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指挥处置西安地铁“8.2”洒金桥冠梁沟槽坍塌事故、“5.6”胡家庙塌方事故及多次西安地铁突发事件险情。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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