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涉警新闻,媒体报道不当跑在侦查前面
近日,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机动新闻部副主任、记者宣克炅一篇新闻报道引发较大争议。
这篇报道由宣克炅记者采写,先在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后又在宣克炅个人微信公众号上以文字形式刊发,标题叫《女孩已经找到!在江苏连云港遭遇电信诈骗》。
乍看这一文章标题,读者一定会以为案件发生在连云港。但实际情况是,境外电信诈骗嫌疑人通过电话遥控指挥,误导女孩离家出走,造成被绑架的假象,勒索女孩在上海的父母50万元。后在连云港警方积极协作下,女孩平安反沪。
这个误导还不是本篇文章要讨论的重点。
这篇报道引起网民争议的焦点,是宣克炅记者在报道中公布了冒充上海崇明“马警官”的电信诈骗嫌疑人使用的微信头像照片,宣记者仅仅在眼部象征性地打了轻微马赛克,并且加配了“‘马警官’长相英俊”的主观评价,显然其已认定头像照片就是诈骗嫌疑人。宣记者的微信公众号影响巨大,一时间,“诈骗嫌疑人照片”广泛流传,数万网民转载“防范”,并大力抨击“诈骗嫌疑人”。
问题就出在这里。骗子会用自己的照片当做头像?这原本应是媒体人应该持有的基本质疑,但宣克炅记者显然没有做到。这张被宣记者公之于众的“诈骗嫌疑人照片”,系江苏省徐州市公安英烈黄升的照片。黄升,2010年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2012年11月赴山东执行抓捕任务返回时遭遇多名歹徒持械伏击,黄升用身体护住战友,背部被刺中两刀壮烈牺牲,时年24岁。公安部追授黄升同志为二级英模,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黄升同志为烈士。宣克炅记者所在单位上海电视台曾经专门刊发《徐州:民警办案殉职市民送别黄升》视频报道,宣记者公布的“诈骗嫌疑犯照片”也在视频中多次出现。
看到烈士民警照片被媒体人以“诈骗嫌疑犯”名义公布,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作为昔日的战友难免愤怒。徐州公安、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以及众多民警和网民相继要求宣克炅记者删除相关文章并道歉。这无可厚非,媒体人以主观判断将烈士照片认定为“诈骗嫌疑人”并且公之于众,造成的恶劣后果不难想象。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宣克炅记者通过微博道歉,但只承认是“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采编的新闻报道已经违规,此为后话。
舆论争议的焦点。宣克炅记者道歉后,部分民警和网民为尽力挽回已经造成的误导和影响,继续在网上澄清有关事实,只为烈士正名,这也无可厚非。不实信息的传播速度和造成误导危害是巨大的,宣记者的道歉是一种态度,但后续挽回影响需要更多的工作。这种澄清似乎引起很多上海网民的不满,他们认为,宣克炅记者仅是从“诈骗嫌疑犯”微信上截取头像,没有责任。一些人在为宣克炅辩解的同时,组团围攻谩骂、人肉诋毁澄清事实的民警和网民,甚至一些极端网民大肆“开地图炮”。这其中偏激网民的违法行为暂且不谈,仅就争议最多的观点来作探讨:宣克炅记者仅是从“诈骗嫌疑犯”微信上截取头像,有没有责任?
先看看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其中第1小点规定,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中第二点要求:要确保信息来源、报道内容、具体情节准确无误,不能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对群众提供的线索,要派本单位记者采访核实后才能报道。不得直接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社会来稿。同时规定了“要尊重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此外,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还专门印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案件报道工作的意见》,也对有关涉案件的新闻报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作为资深记者,宣克炅应该十分熟悉有关规定。
再回到那篇新闻报道,宣记者仅仅凭借主观判断,将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冒用英烈民警的照片,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判断其“长相英俊”,并在其影响巨大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显然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照片就是嫌疑人的前提下,即便宣克炅记者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更多人免受诈骗,也改变不了其错误做法的事实。实际上,除了诈骗嫌疑人冒用烈士警察头像外,还有冒用微信账号等多种可能存在的情形,作为资深记者,宣克炅应该有这个警觉和判断能力。
这起事件是新闻报道跑在侦查工作前面的典型,也是媒体人法律意识淡薄、功力性太强的表现。如果一些网民不能够从法律层面理解,不妨举例说明:假如有人冒用你的照片诈骗,被媒体记者认定为“诈骗嫌疑犯”并广泛公之于众,你还能否如此平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基本的道理,何况此次涉及的是为社会安宁献出宝贵生命的年轻烈士。
新闻报道跑在侦查前面,是舆论领域的一个顽疾。在2015年发生的南京宝马车交通肇事案件中,就出现了多家新闻媒体不经调查核实、不等权威信息,道听途说、妄自猜测,公开发布吸毒、酒驾、背景深厚等虚假新闻,对舆论造成极大误导。
新闻报道跑在侦查前面,本身就违反新闻报道纪律,潜在危害也很大。在警方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情况下,媒体记者未经允许没有权利公布相关人员要素信息,否则可能干扰侦查工作,也可能侵犯无辜人员肖像权、名誉权。杜绝新闻报道跑在侦查前面,应该成为涉警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的原则,也应该成为媒体人必备的基本常识。
从此次舆论争议看,众多上海网民在宣克炅记者已经道歉的情况下,依然为宣记者叫屈,侧面也证明了宣记者在上海的人气和影响力,但正因为名气和影响力足够大,才更需要严格表率遵守新闻纪律。宣记者或许在日常是个好记者,但在此次报道中显然不合格。
涉警新闻,媒体报道不当跑在侦查前面,否则谁都可能成为舆论受害者。
此文仅作破题,与广大媒体人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