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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营救女儿致死为何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2016-11-23 千钧客 千钧客

备受关注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昨日下午有了新进展。赵女士已于昨天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并向其索赔155.7万余元。她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京华时报)

 

这条新闻一出现便引起舆论争议,网友们一边倒地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母亲救子女源自其亲情和母爱,双方本身有利害关系,算不上见义勇为。网友们的情绪可以理解,见义勇为本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也有道德层面的内涵。在赵女士有关“言行”广受舆论质疑的情况下,对其此次出人意料的“诉求”,网友们义愤填膺一把也再所难免。

 

见义勇为毕竟属于法律层面的概念,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对待见义勇为的态度,仍然应秉持“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的态度,以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读。与大多数网友的义愤填膺不同,对见义勇为的各类法律解释中,并没有规定救助对象不能是亲人,只规定了“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赵女士提出“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是否准确?这一问题也可归纳成“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无救助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和教育等义务,并没有对成年子女法定的救助义务。赵女士系成年人,其母亲已不存在法律上“监护人”的义务,其提出的“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从法律层面看,并无不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确认情形,其中一条是“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这也应该是赵女士提出其母亲下车施救属于“见义勇为”的依据。无论赵女士的“下车”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其母亲在其受到老虎侵害时,挺身救助并被老虎咬死,已经成为另一起事件,即便舆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但这一行为的确符合见义勇为的要义。

 

至于赵女士提出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则可以进一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规定,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动物园与赵女士的事故责任认定尚处行政复议期,动物园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尚未有定论,未来将园方认定为赵女士母亲协助营救的“受益人”的情况也可能存在。  

 

有舆论担心,如果将保护亲属的人身安全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可能冲淡见义勇为的主题,不利于弘扬社会公德。事实上,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见义勇为本身目的是为弘扬正气、匡护正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力量,只要符合规定的要义,与救助对象是谁本身没有太大的必然关系,见义勇为的美德并不会因为是救助亲人而有所贬损。我们更要防止的是,对见义勇为的界定门槛过高、司法保护不足,导致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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