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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当心!6月1日起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将入刑!

2017-05-13 千钧客 千钧客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网络顽疾,这种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深受网民痛恨。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一些执法单位推诿不作为,受害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等法律相继实施,明确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违法刑事犯罪行为。


一、哪些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为“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即将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此次《两高解释》扩大了个人信息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增加了能够识别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内容。

二、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入刑有哪些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两高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条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就是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纳入了刑法适应范畴。

那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条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内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如何依法认定?

《两高解释》新闻发布稿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属于第二种,即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情节严重”情形。

 四、遭遇人肉搜索泄露信息怎么办?

首先是报警。现实中很多网民反映,遭遇人肉搜索泄露个人信息报警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接警民警往往以系“自诉”案件名义推诿不予受理。事实上,这些民警存在渎职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查处“散布他人隐私”同样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此也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破大案、打团伙固然十分重要,但人肉搜索侵犯个体信息的“小案”是“民生案件”,公安机关同样要担起法定查处职责,否则既是渎职,也会寒了受害人的心。

其次是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目前已经归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受到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后,可以及时通过公证部门取证、聘请律师提起刑事诉讼。在此提醒,即便是自诉,依然建议受害人先报警,警方调查以及治安处罚的相关文书也可以作为刑事自诉的重要证据。

 最后提醒那些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网民,抓紧在6月1日前清理相关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溯时间不是人肉搜索泄露的行为发生时间,而是被泄露信息是否在有关法律实施后依然在网上存在、传播。依法治网不是空话,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重拳已经扬起,莫到面对铁窗空留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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