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浅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税费管理服务影响(二)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登记管理法规。《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准入、存续及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安排,对税务管理服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制度下的税费管理规则。
二:需要重新界定“临时税务登记”办理规则
《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中,明确规定“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国家机关和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对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纳税人或是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建立了“临时税务登记”制度。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形有五种,具体是: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不同登记类型市场主体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临时税务登记制度在解决了未登记市场主体申报纳税问题的同时,却没有明确临时税务登记后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的分类规则。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问题存在争议。《条例》施行后,需要明确现行“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是否需要纳入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范围,以利于税务机关统一实施税费管理和服务。同时对于依法可以不予登记的市场主体,税务机关也需要明确是否保留“临时税务登记”制度,并界定其涉税主体的类型归属和监管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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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浅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税费管理服务影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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