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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了!新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惠及3.6万人

2016-11-16 微喀什APP

 

好消息!国家和自治区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部分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新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疆3.6万余名优抚对象受惠。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及一级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图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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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从2016年10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在2015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我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00元(每人每月1400元)。


 除抗战时期之外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在2015年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调整后,我区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2420元(每月1035元)。


另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新疆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此外,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在2015年补助的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月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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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亚心网

微喀什编辑:云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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