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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期>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学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2017-09-08 内蒙古检察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已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学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丰,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丰利用担任杭锦旗人民政府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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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决定逮捕。


【编辑 赵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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