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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 打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我们这样发力!

2018-01-03 内蒙古检察

2017年2月,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驻派出所检察室接到群众举报,说警方办理的一起采砂案中,虽然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了立案,但隐藏在背后的干部魏某却并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咋回事呢?



原来,赤峰市元宝山镇建昌营村有一条古老的老哈河,砂石资源丰富,为保护河边农田和汛期安全,政府多次下文禁止乱采砂石,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法分子仍然铤而走险盗采。


2016年3月,警方对无证采砂的赵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理由是非法采矿。但是赵某却十分委屈:“我采砂是得到村干部允许的,村里欠我款不还,说好了让我采砂还款的。你瞧,我这还有村里给我签的合同呢。”


看到合同上的黑纸白字,检察室干警立即意识到这里面存在的问题,他们跟警方咨询后,立刻到农民家走访调查。终于弄清事情原委。原来是村干部魏某所在的村因为经营合作社欠下债务,为了向赵某借钱还债,魏某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砂石资源,让魏某私自开采抵债。


在大量事实面前,检察室干警正确行使立案监督权,最终警方以“非法采矿罪”对村干部魏某立案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听到这个消息,村民都表示:“没想到,小小检察室,还真能办大事。”


作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重要载体之一,基层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改进群众工作,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4年,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

设计构建“互联网+法律监督”平台

该平台由五部分组成

公安执法活动监督信息化平台,监督对象是公安机关,监督内容是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具体包括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立案后采取刑事拘留未报捕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监督信息化平台,监督对象是法院,监督的内容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信息化平台,监督对象是法院,监督的内容是一审法院民事执行案件、行政执行案件。


社区矫正监督信息化平台,监督对象是司法局,监督的内容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机关监管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监督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内容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2015年7月31日

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

驻法院民事行政检察室

正式挂牌并开展工作


主要职能


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接待、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监督,及时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接待、受理当事人对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应邀参加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接待、调解、判后答疑等活动,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2016年11月7日

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驻派出所检察室

挂牌成立


它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个驻派出所检察室,将通过对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的点对点监督,变传统的事后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依法监督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监督协作。


工作监督

对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是工作监督、事后监督,着力发现、解决类案问题、共性问题。


配合协作

注重与派出所沟通交流,积极协助派出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执法难点、处理疑难个案、提升执法能力。


循序渐进

循序渐进的推进监督工作,不断探索检察监督的途径、方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基层检察室的建立,加大了检察监督力度,延伸了法律监督范围,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域,构建了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新平台,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支点,打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来源:赤峰检察


【编辑 张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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