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减刑假释晒在阳光下——新乡中院举行减刑假释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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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1月1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
自2017年以来,新乡中院严格按照中政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截止目前,新乡中院已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600多起,全部在审限内结案,对于其中60起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减刑,6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
新乡中院审监二庭庭长梅安桥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48 29898 48 14349 0 0 9674 0 0:00:03 0:00:01 0:00:02 9669>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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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某,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送入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提出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郭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卫辉市薛屯路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的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经认定,郭某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1月14日送入监狱服刑。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提出对罪犯马某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将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撞伤后驾车逃逸。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申某等三被告人的其余非法所得98366.51元。于2013年9月12日送入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提出对罪犯申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申某提议伙同他人采用虚报征地补偿户、冒领土地补偿款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款61980.2元私分,同时认定被告人申某系主犯;在又一次土地被征用过程中,被告人申某又非法占有公款48038.7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某自入狱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累计表扬6次,记功1次。
另查明:罪犯申某贪污十一万多元仅退回5800元,在狱内月均消费361元。
本院认为,罪犯申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赃款未退完,未能挽回和消除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原判情况、罪犯申某的改造表现、赃款退赔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应从严控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某不予减刑。
罪犯陈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2014年1月16日送入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驻新乡某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非法集资一千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另查明,罪犯陈某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罚金未缴纳;未能积极挽回和消除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综合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应从严控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不予减刑。
编辑:至尊宝 审核:星辰大海 终审: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