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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交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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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之规定,长治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将向社会对已审核并启用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再次进行公布。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7月21日
编辑|张乐
校对|王青平 张瑜
监制|肖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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