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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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r0379c14kxe&width=500&height=375&auto=0妨害公务违法行为人悔过视频
近日,双峰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一起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案件,4名涉案人员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2月22日下午,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民警来到一建筑工地抓捕网上逃犯黄某根。在民警表明身份,依法带离逃犯时,逃犯黄某根岳父彭某伦(石牛乡高枧村人)、岳母李某英(石牛乡高枧村人)、妻子彭某(石牛乡石龙坑村人)、同事彭某明(石牛乡城冲村人)四人上前拉扯民警,阻止民警带离逃犯,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使得逃犯脱逃。
案件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组织精干力量专案调查。民警连夜对案件展开调查,迅速将逃犯黄某根及四名违法人员抓捕归案。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彭某伦、李某英等四人对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逃犯黄某根已移交长沙警方处理,四名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对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