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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权威发布:2018晋城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事关你我他

宋岳廷 刘亚男 黄河新闻网晋城频道 2019-05-29

3月14日上午,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会议由晋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胜主持,各级新闻媒体,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发布会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了2018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2019年消费提示;全面分析了晋城市2018年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并回答了新闻媒体记者提问。

01

记者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再收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何进行检定?

市场监管局王瑞新副局长答: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记者问:现在人们都注重健康保养,尤其是老年人很注意养生,对身体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此市场上应运而生了很多体验类模式的门店,比如声称治病的床垫、按摩椅等等。这些产品是医疗器械吗?如果是的话,咱们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何进行监管?

市场监管局郝少勤副局长答:医疗器械是指具有诊断、治疗、缓解作用的仪器、设备、器具 、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市场上的体验店经营的产品具有治疗功能且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属于医疗器械。此类经营企业需要取得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始经营行为。并且只能在许可或者备案的地址上销售。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这类医疗器械只有单一或者针对性的治疗作用,比如缓解肩周炎的疼痛等作用,不能包治百病。消费者要慎重选择,不可轻易听信某些商家的口头夸大的宣传。


记者问:电梯检验合格了,怎么还是会出问题?

市场监管局王瑞新副局长答: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在整个使用期间,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法定强制性检验,其目的是通过检验来发现存在的缺陷,判断特种设备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在这一年中,由于运动部件转动振动、运动磨损,以及不当使用行为,必然导致设备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可能产生一些不正常现象,甚至缺陷或隐患,若不及时检查发现,或处理不当,势必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甚至发生事故。同时,在检验周期内,维保单位每半个月要进行一次保养。因此,电梯定期检验不能代替使用单位所进行的日常检查及维保单位的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也不能代替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电梯的运行状况主要取决于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及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我们除了关注电梯定期检验外,更要监督电梯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是否落实。

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受社会关注,目前我市在用电梯6001部,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为此,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一是协调政府建立机制,出台了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的全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将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整顿维保市场秩序,在全市推行电梯维保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倒逼维保单位持续提升电梯维保质量水平;四是完善安全防范体系,按照“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构筑特种设备安全防线,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五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贯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六是营造安全社会氛围,在“3.15”、“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努力营造关注电梯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问:近来,我们晋城天气质量有所好转,去年冬季我市防治大气污染成效明显。请问闫局长,咱们市场监管部门为晋城大气污染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市场监管局闫莉莉副局长答: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控油控煤的工作。我们主要开展了两个专项行动:一是开展了禁煤区“双清零”专项行动。我们采取先疏后堵的办法,督促禁煤区各社区村委落实“双通”工作,即“通暖气、通煤气”,首先解决禁煤区用暖用气问题;其次对禁煤区用煤采取清零行动。去年冬季主城区禁煤区累计收缴煤球267万块,散煤6222.5吨,基本完成了禁煤区清零任务。二是在全市开展了“净油”专项行动,对全市加油站进行了督查检查全覆盖,并对其经营的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检,依法对9家经营不合格油品、20家经营不合格车用尿素的加油站进行立案查处 ,罚没款25万余元,有效净化了我市油品市场,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一点贡献。我们大家都能感受到,通过市委 、市政府采取强有力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的改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职,全力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再做贡献。


记者问: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是多少,主要抽检了哪些品种?

市场监管局王劲副调研员答:2018 年我市共抽检食品858 批次,样品总合格率 97.4%。连续三年来食品抽检合格率都在96%以上。主要抽检品种,包括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等)、肉制品(生猪肉、熟肉制品等)、粮食加工品、糕点(面包、月饼等)、饮料、淀粉及淀粉制品、水果制品、蜂产品、豆制品、酒类、蛋制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等。

通过抽检,全市食品安全趋势总体向好,大家要有足够的消费信心。2019年,我们将继续加大抽检覆盖率,及时公示公开抽检信息,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02

2018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晋城经济开发区小马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8月10日,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晋城经济开发区小马烟酒店销售假冒“汾酒”、“老白汾”、“杏花村”注册商标的侵权白酒66瓶,违法经营额599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66瓶(盒),罚款17970元。


案例二、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案

2018年5月,晋城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查获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宁合建加气站未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CNG、LNG车用气瓶充装活动。经查,当事人共销售LNG液化天然气798kg,货值金额2952.6元;销售CNG压缩天然气347.65立方米,货值金额1216.9元,违法所得4169.5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9.5元,并处以110000元罚款。


案例三、晋城市城区佳视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8年5月,根据举报,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晋城市城区佳视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223元,无违法所得。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5万元。


案例四、沁水县端氏镇兵娥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5月,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沁水县端氏镇兵娥商店销售侵犯“汾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776瓶。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0488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城县丰优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8年5月,在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农资质量抽检中,阳城县丰优农资超市从山东大茂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购进氮的15吨尿素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阳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尿素28袋(计1.4吨)、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罚款13500元。


案例六、泽州县金村镇晋强建材经销部虚假广告案

2017年12月,泽州县金村镇晋强建材经销部自行制作含有“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中国卫浴知名品牌” 不实内容的喷绘广告,并安装在月星广场A区4栋墙上进行宣传。泽州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高平市太华路小悦酒水批发部不正当竞争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5月,根据投诉,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平市太华路小悦酒水批发部经营的580ml装“汉斯菠萝”饮料与知名商品580ml装“汉斯小木屋”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实当事人涉案商品1515包,违法所得4545元,违法经营额49005元。另据查明,该涉案商品标示营养成分经鉴定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5元,没收违法商品3425包,罚款20000元。


案例八、陵川县欣民鑫附城商贸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8年6月,根据消费者投诉,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陵川县欣民鑫附城商贸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清凉片30个,销售超过保质期火辣辣片14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元、处以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假酒案。

2018年4月,根据举报,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东上庄村54号一楼的一个库房内查获假冒“二十年汾酒”、“贵州茅台酒”等名酒共计187件,涉案货值金额405096元。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案例十、阳城县兴益副食批发部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8年1月,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阳城县兴益副食批发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旺旺优选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20箱,旺仔牛奶64箱,货值金额共计46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违法工具,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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