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空间”完胜济南打人“老无赖”!避免损失12万!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一场官司,没完没了,耗费了太多的精力。
还记得济南两位老人在马路上追打小伙儿的事情吗?
因为转发打人视频并对事件进行评论,“廉政空间”(现宾曰语云,ID:Lzkj328)被告上法庭,要求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90日,赔偿各类“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刘某、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
刘某、景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提出上诉。
今天(9月21日)下午,“廉政空间”(现宾曰语云,ID:Lzkj328)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01民终686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廉政空间”发布《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等文章并未超出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亦不侵犯二人的名誉权。刘某、景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刘某、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
2018年10月6日,一段视频在济南人的朋友圈里疯传:“济南路口俩老人疑因开车变道,没完没了追打前面开车小伙,还挥拳打骂前来劝架的人”。
上面截图来自山东当地媒体的公开报道。
因为有图有真相,微信公众号“廉政空间”(现宾曰语云,ID:Lzkj328)根据两段视频的内容发了一篇评论,本意是想说明文明城市离不开大家的参与,泉城是全济南人的生活空间,谁也没有权利去破坏她,谁也没有权利去污染了泉城的文明清流。
但这篇10万+文章被打人的这家人给举报删除了。
文章删除前,打人者完成了几乎所有的取证工作:聘请律师,到腾讯调取我的认证信息;对我的“侵权”文章进行公证。
事后才知道,打人者为了做这些工作,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4000元,刻录储存费、交通费536元。
当然,这一切我都在鼓里蒙着。
文章删除半年后,廉政空间(ID:Lzkj328)成了被告。
2019年5月17日,本人接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刘某、景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本人和上海一位作者告上法庭。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本人从合肥赶赴济南,很认真地打了这场官司。
【二】
二原告在诉状中指出,2018年8月,两原告因开车变道与案外人发生口角以及肢体冲突,当天在济南市四里村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上海某作者和微信公众号“廉政空间”“为了一己之私【作者备注:这篇文章我得到的打赏费用是23.30元(见下图)】,不惜利用互联网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肆意诽谤,把已经和平处理完的事情再次曝光于网络上,且对于两原告的影响暴露于网络中,利用网络暴力,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急剧降低,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诉讼请求判令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赔礼道歉,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判令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因维权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两名原告请了两名律师,本人没有请律师。
在法庭上,本人辩称,两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人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没有对两原告进行诽谤。理由如下:
一,微信公众号“廉政空间”发布的《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一文,是根据2018年10月6日当天多个山东微信群疯转的2个小视频所写的社会评论。
这件事情全国多家新闻媒体都进行了公开报道,就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大众报业集团主办的“法信通.山东省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也于10月8日在“信息公开>最新播报”板块转发相关媒体报道:《泉城济南街头惊现两个老赖,“和为贵”牌匾下对小伙狂疯打骂!》。
以上媒体的报道,均证明了原告在机动车道上对案外人多次进行追打、推搡、打骂、踹车子的行为;甚至与劝架群众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造成交通堵塞。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存在原告指控的“捏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肆意诽谤”。
《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这篇文章的基本事实是网上疯传的两段视频,一段1分零8秒,一段58秒。第一段视频中,二原告至少做出28次推搡、挥拳、踹车的过激动作。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s0733klcn6j
第二段视频中,在众多路人的劝解下,二原告又多次做出推搡、捶打,甚至对劝架人进行推搡,抢夺手机的动作。“捏造”之说从何而来,“传播虚假信息”之说从何而来?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r0733vv95h6
视频中可以看到,是原告一直在机动车主干道上追打对方,对这种行为曝光,“造成二次伤害”之说从何而来?
二,两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既违背客观事实,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又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不能采信。
另外,在写《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一文前,本人专门查阅了2014年第6版和2018年第7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这两版词典对“无赖”是这样解释的:
【形】放刁撒泼,蛮不讲理。
举例:耍~;~行径。就因为开车变道发生纠纷,不是求助于执勤交警,而是没完没了、不依不饶追打前面开车的小伙,这不是无赖是什么?
同理,原告在城市公共道路上不依不饶追打他人,造成车辆阻塞,既违反法律,又违背公德,说一句无赖,不过是在陈述事实。
按照原告的说法,两原告因开车变道与案外人发生口角以及肢体冲突,为什么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是两原告而不是发生口角以及肢体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一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声音理性,表达善意,网络传播不是当街打人者人格被降低的因,当街打人者人格被降低也不是网络传播的果,对这种违背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就应该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人人谴责的舆论氛围,共同营造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弘扬正气,推动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本人为什么要写《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
被告写《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这篇文章,就是想问问:这俩人真的是济南人吗?换句话说,热情好客、崇德向善的济南人能做出你们这样的事情吗?你们这是故意在黑济南人的吧?
被告写这篇文章,目的是要告诉大家:以此为戒,止恶扬善。
从事件发酵后媒体的报道得知,原告因开车变道与案外人发生口角以及肢体冲突,当天在济南四里村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不否认警方调解此事的善意与良苦用心,但警方失之于轻的处理,并不意味着原告打骂他人的事实就不存在,就可以矢口否认,就可以颠倒黑白。如果警方调解此事的初衷让违背法律、违背公德的人认为是“打了白打”、“我打人了我有理”,那是法律之耻,公义之羞!
曾经听说过这么一件事情,一个人说三七二十八,别人给他纠正三七二十一,他大发雷霆:三七就是二十八,还把人家拉到乡长那里评理。乡长批评那个给他纠正的人:你和一个不识数的人争论个什么劲?
这事看起来可笑,其实一点不可笑,因为它正在发生着。认为三七二十八是对的,是因为不识数;认为打人、霸路、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是对的,是因为不懂法。
不识数不是单纯的数学问题,不懂法也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不识数最多被人多骗几次,但不懂法有时候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不得不作为被告千里迢迢从合肥来到济南,专门由法院判定三七二十一还是三七二十八的问题,不得不说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综上,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给予批评教育。也希望原告能真诚地向济南人民道歉,说一声:济南的父老乡亲,我们对不住大家,我们给济南人民丢脸了!
【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6日,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路口,原告刘某、景某驾车行驶至此,与案外人因交通变道问题发生纠纷。三人下车先是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刘某率先动手殴打案外人,景某对案外人进行指责辱骂,并与劝架的路人发生语言冲突。三人分别驾驶的两辆汽车较长时间停在机动车道上,导致交通拥堵,并引发路人围观、拍照。后三人被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经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018年10月6日,上述纠纷的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引发众多媒体、微博、微信、朋友圈网友转发评论,其中,大部分评论认为两原告的行为不妥,对两原告做出了负面的评价。同日,被告在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廉政空间”(ID:Lzkj328)转发了相关视频,并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中相继发布标题为《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济南警察你欠人民一个道歉》等文章的同时,对涉案新闻进行转载、评论。上述微信文章阅读量超过10万,文章引发了大量网友点评,对两原告进行了负面评价。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删除相关帖子,但被告没有删除。2018年11月28日,《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的文章经举报,被微信平台删除。两原告认为,两人与案外人的交通纠纷事出有因,系案外人先出口辱骂两人,双方才发生纠纷,而被告转发涉案视频或创作相关文章,并未对此求证两原告。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双方由此形成诉讼。
另查明,两原告为处理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4000元,刻录储存费共计202元、交通费334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例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公民、法人享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利,同时公民、法人依法享有依靠大众传媒或其它方式对社会公共议题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这种监督与批评,显然会给相关人员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但司法不能简单因为这种负面影响而认定监督与批评构成名誉侵权。同时,对公众话题及他人的监督批评也应当遵循善意且合理的原则,若行为人恶意误导公众言论或采取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传播手段,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则应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庭审中查明,两原告与案外人因行车产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是事实,被告在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廉政空间”(ID:Lzkj328)转发了相关视频,并相继发布标题为《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济南警察你欠人民一个道歉》等原创文章的同时,对涉案新闻进行转载、评论。上述微信文章阅读量超过10万,文章引发了大量网友点评,对两原告进行了负面评价。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删除相关帖子,但被告没有删除,直至2018年11月28日,《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的文章经举报才被微信平台删除。
【四】
法院认为,被告原创文章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客观上对原告刘某、景某产生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但两原告与案外人因行车发生纠纷,即使诚如两原告说陈述,二人与案外人发生纠纷系案外人口出不逊引起的,案外人有过错,但刘某率先对案外人动手,导致冲突升级、堵塞交通亦是事实,原告与案外人的过错并不能互相抵消。双方的纠纷在被路人拍摄了相关视频,被多家电视、网络媒体转发、评论及自媒体、网友的大量跟进转发评论后,虽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但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成为公共事件、引发社会大众参与评论亦不可避免,被告作为自媒体从业者,转发涉案视频并创作了相关文章,均属于作者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对两原告与案外人纠纷的主观评价,没有采用恶意误导的方式向公众传播负面的言论,亦未超出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且被告的文章已经举报删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景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
【五】
一审判决后,刘某、景某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刘某、景某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廉政空间和上海另一位作者承担。
刘某、景某在上诉状里说,本人不仅转发涉案视频,而且在转发以及发布原创文章时加了“老无赖”等具有侮辱、贬损性词句,本人的用词已经超出了对一般事实的评论,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性质,构成侵权。
上诉状认为,本人的文章虽然已经举报删除,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给上诉人的名誉带来损害的法律后果。在本人第一次发表时,上诉人曾主动联系,要求进行删除时,本人本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降低影响,但本人不仅不删除,反而继续不断转发和创作相关文章。正是由于本人的消极删除行为,给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人文章的转发量超过10万之多,评论中许多“人渣”、“坏人”、“无赖”、“不要脸”等侮辱性的字眼,明知其文章评论区的大量侮辱评价,上诉人家属联系本人,删除时,本人拒绝删除。
上诉状还说,在一审庭审中,廉政空间的言辞再一次用侮辱性的词语进行描述,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边界。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利。就算大众媒体有评价的权利,但是也不能超过法律必要范围和公共利益,廉政空间在标题中增加侮辱性字眼、在一审中也当庭侮辱上诉人人格。
本人答辩称:本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不构成对两上诉人的名誉侵害,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刘某、景某与案外人在公共道路上因行车产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现场人员围观、拍照并导致交通堵塞是事实。围观人员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引发众多媒体、微博、微信朋友圈转发。“廉政空间”间仅转发了该视频,并不存在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廉政空间”转发了涉案视频,并相继发布标题为《济南人认识一下这两个老无赖!》、《济南警察你欠人民一个道歉》等原创文章的同时,对涉案新闻进行转载、评论,并未超出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亦不侵犯二人的名誉权。刘某、景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刘某、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来源:宾曰语云(ID: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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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出品: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编辑: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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