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帮过他们,他们就用下三滥手段害我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实在是让人寒心。
昨天是二十四节气中第一个带寒的节气——寒露。 寒露之夜,宾曰语云收到了微信公众平台发来的一条“账号被投诉侵权确认”:经用户投诉,你的账号涉嫌侵权。侵权投诉审核中,你可以在审核结束前确认侵权。主动确认侵权可减轻处罚。
点开“详情”显示:
被投诉账号:宾曰语云
被投诉内容: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
投诉人信息: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类型:涉企业商誉侵权
投诉描述:作者假借企业身份进行“抨击”"发文”,系未明真相、擅做主张,为博取热门流量与关注,截取网络图片拼凑发布不实言论,文章系捕风捉影、断章取义;干扰企业方的舆论视听,作者擅自披露裁判文书内容发布多个平台,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制造谣言;构成侵犯委托方名誉权、商誉形象。
投诉声明:声明人在通知书中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皆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并保证承担和赔偿腾讯因根据声明人的通知书对相关账号的处理而给腾讯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腾讯因向被投诉方或用户赔偿而产生的损失及腾讯名誉、商誉损害等。
这个投诉显然是要把我往死里搞啊!
我们先来看看这家名叫“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给我定的罪名:
罪名一:作者假借企业身份进行“抨击”"发文”;
罪名二:系未明真相、擅做主张,为博取热门流量与关注,截取网络图片拼凑发布不实言论,文章系捕风捉影、断章取义;
三:干扰企业方的舆论视听,作者擅自披露裁判文书内容发布多个平台,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制造谣言;
四:构成侵犯委托方名誉权、商誉形象。
既然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投诉我,那么他们投诉的文章《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发的又是什么内容呢。
今年8月5日,陕西省旬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一份停办网签备案通知。该通知的后面附上了平利县法院“(2024)陕0926执280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审判长为郝育,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
两周后的今年8月23日,曾于2022年代理陕西康美公司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调解的律师又收到一份平利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文书号依然为“(2024)陕0926执280号之一”,与房管部门通知所附的执行裁定书文书号一模一样,且裁定书的内容也一字不差。唯一不同的是,这份裁定书末尾的审判长却变成了柳金立,落款时间也变成了2024年7月25日。
宾曰语云发现,两份裁定书虽然审判长换了,但一位杨姓法官的名字出现在两份裁定书上。书记员,还是一样的“传奇”。
这篇文章的发布时间是9月20日,到现在阅读量才3000多,在我的公号里属于偏低的。我不过是叙述了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如果投诉,也应该是法院来投诉我,和你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何相干?我发布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如果眼不瞎,脑不缺,心不坏,这个事实没有贬低你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个字,我怎么就“未明真相、擅做主张”,怎么就“捕风捉影、断章取义”,怎么就“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制造谣言”,又怎么就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和商誉形象了呢?
既然你们说我是截取网络图片拼凑发布不实言论,那我就如你们的愿,把加盖了你们单位公章的两份裁定书原原本本地发布出来!
怎么样?两份裁定书都盖着你们公司的印章呢,你们还有什么话可说?
9月9日深夜,宾曰语云后台收到网友投诉,我觉得内容还不错,就决定帮他们发布此事。
接到对方发来的孪生裁定书后,我咨询了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陈宏光、某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知名律师张新年、某高级法院一名资深法官、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等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后,发布了《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这篇文章,引起了省市县政法部门,尤其是三级法院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承受不住压力”,倒逼企业联系我删文章。
对于这样的无理要求,我当然不会惯着。
但对方一直不死心。
做梦也没想到,我又帮错人了。我帮了他们,他们不但不感恩,还很不能把我往死里整。
如此无耻之徒,连平台都看不下去了。刚刚,接到平台发来的信息:经审核,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处理条件,不予支持。
看来,有些忙真的不能帮,帮了,你反而成了他们的仇人。(文/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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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荷
审稿|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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