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猫狗不能吃!鸽兔可以吃!
甲鱼、蛇、狗、鸟
以后或将绝迹于人们餐桌!
深圳将以最严立法
全面禁止食用野味!
至于哪些动物可吃哪些不可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深圳已率先就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启动立法进程。
可吃动物纳入“白名单”
野生动物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两类:
一是 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九种家禽家畜;
二是 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还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被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
此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同时,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因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将其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
但是,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被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不在禁食之列。
《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
明令禁止仍顶风作案者
罚款+纳入信用系统
对于食用禁止食用动物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应罚则。其中:
* 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食用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生产经营非保护类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款金额更高。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信用惩戒措施,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黑名单”vs“白名单”
都听大家的!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5日。
期间,市民可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0420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szrdf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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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详情如下↓↓↓↓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今起生效
2月21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内容回顾↓↓↓↓还敢吃野味?深圳:以最严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广东省公安厅今日(2月26日)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中强调,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并且鼓励民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有关线索。
立法+执法
双管齐下禁食野味!
通告原文: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爆炸物、毒药、电击、猎夹、火攻等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广告等交易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食用野生动物,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已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没收、隔离等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 公安部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有关线索,共同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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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网深圳频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安厅
编辑 | 陈育柱 肖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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