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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57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贷款合同未列明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信 法信 2020-09-23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原文参见辅文),其中第57号案例就金融借款合同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明确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有利于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担保人恶意逃债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法信小编针对该案,搜集相关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供您理解与适用该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指导性案例57号

贷款合同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未被选择列入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婷微电子公司是否应当对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婷微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具体到本案,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虽未将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但原告未以明示方式放弃婷微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故婷微电子公司仍是该诉争借款合同的最高额保证人。第二,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在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编号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温州银行向婷微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婷微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创菱电器公司对温州银行的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合同依据,不能以主合同内容取代从合同的内容。具体到本案,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不受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束或变更。第四,婷微电子公司曾于2012年6月、10月、11月三次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上述行为也是婷微电子公司对本案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表征。综上,婷微电子公司应对创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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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为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债权人与多名保证人签订了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保证人仅凭《贷款合同》中未列明其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主张未与债权人签订过保证合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应认定该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1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1.05


2.主合同未列明编号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也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诉上海鑫晖石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及担保方式均有明确约定,故双方就保证人为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的相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达成了合意。不论涉案《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涉及该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以借款合同中未列明债权人与其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为由主张应当先由最高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连带保证责任。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5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6.26


3.债权转让的情形下,保证人虽未列入债权转让协议所列的《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人,但其仍应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宁波金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案三笔借款均发生在与保证人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期间,保证人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虽然未列入涉案《单户债权转让协议》所列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人,但不代表原债权人放弃要求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相关保证义务的权利,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属于原债权人的与涉案三笔借款相关的权益均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故新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对涉案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本息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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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中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均对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编号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原告针对每一份主合同选择特定的担保,因此未列入主合同的其他担保合同不属于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因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未列入上述任何一份主合同,故该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属于本案债权的担保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9.30


5.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担保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未包含在内,该保证人无须承担《贷款合同》相关的保证责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振惠转向器后视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尽管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且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数份《贷款合同》发生在约定的主债务期间内,但该数份《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担保合同,未包含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当视为债权人已经放弃该保证人作为涉案数份《贷款合同》的担保人,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对涉案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4.27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法信第161期

   内容编辑:饭饭

   版式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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