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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产重整及清算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 | 附相关案例及观点

2016-06-16 法信 法信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昨日(6月15日),最高法最新发布了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原文点击: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法信小编根据这10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法律文件、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

1.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用市场化方式制定并实施重整计划——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可与管理人共同论证,制定以市场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破产重整方案,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剥离企业的亏损资产,清偿重整债务,成功实施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计划。


2.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慎重行使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对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化处理问题,可在综合考察破产企业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


3.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本案要旨: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裁定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并提醒其他相关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4.法院可在司法框架内积极推动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对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企业,其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庭外重组谈判达成的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法院可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地推动维持该重组方案的确定原则,并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的转换。


5.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时,法院应及时将破产重整转入破产清算——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本案要旨:法院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由债权人会议对破产重整重大事项依法表决,表决未通过时及时将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由管理人指导破产企业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尽快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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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人可在考虑破产企业综合情况的前提下探索“保留企业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进行重整的新模式——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重整。但根据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经验,管理人可在重整计划中采取“保留破产企业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的重整新模式,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在破产重整中可将企业托管、资产重组和破产重整同步进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后,企业可继续履行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托管协议。另外,法院可要求管理人在提交重整计划方案的同时提交资产重组框架方案,将托管、重整、重组紧密衔接,这样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命运,又保证了较高的清偿率,稳定了职工队伍。


8.法院可在破产程序中指导管理人依法提升破产资产的处置效益——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案要旨:在未能通过重整程序拯救破产企业的情况下,法院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指导管理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下,整体打包破产财产并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提升破产资产的处置效益,保护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9.在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可引入同行业企业作为重整方推进重整进程——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在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考虑到重整企业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重整难度较大等因素,可通过公开征集投资人,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企业作为重组方,加快推进重整进程,恢复重整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0.在以金融债权为主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优势保护金融债权——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在以金融债权为主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加大资产清收力度,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引入多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法信 · 相关案例

1.人格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应适用实质合并原则,采用分别受理、集中清偿模式——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沪通焊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本案要旨:人格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应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去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合并后的资产清偿合并后的债务;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可以采用分别受理、集中清偿模式。

案号:(2010)锡破字第3、4-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形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案要旨: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是指将已破产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保证关系,完成合并后,即将合并后的破产财团,依债权额比例分配予该集团之所有债权人,并不加细究该债权是由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尽管现行法律没有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为了规制关联企业违规行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利益以及有效审理相关破产案件,同时在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声明、债权人会议同意适用以及法院的综合审查的条件下,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有条件适用具有正当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形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

案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3辑(总第77辑)


3.债权人直接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债务人是否有重整意愿——无锡尚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债权人直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予进入重整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债务人是否有重整意愿,如有重整意愿,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是否能够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并通过债务调整、优化经营的方式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能实现上述目的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案号:(2008)锡破字第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4.关联公司之间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本案要旨: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从破产衍生诉讼中破产企业方实际缺位、管理人与诉讼对方不对称掌握证据和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应用。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法信 · 专家观点

1.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两种情况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两种情况。所谓正常批准,是在债权人分组会议各个组别均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报请人民法院所作的批准。所谓强制批准,是在债权人分组会议中有部分组别未能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报请人民法院所作的批准。设置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制度,是我国重整制度的一个特点。重整制度与其他破产程序不同,它不仅考虑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还考虑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包括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破产法理念上的一大改变。当债权人会议部分组别甚至多数组别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时,为什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呢?首先,这与强制批准的条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是所有的债权人依照重整计划所得到的清偿都不能够少于即时破产清算时得到的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将债务人企业立即破产清算,你能够得到的清偿比例是15%,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给你的清偿比例是30%,你仍然反对,这一反对可能是无效的。因为重整计划草案给你的利益高于即时清算中你能够得到的利益,你的既得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同时,债权人会议又有一些组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也就是说,他们自认为通过重整计划可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在不减少任何人利益的同时又能增加部分人利益即总体上增加社会利益,法院就应有裁判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次,这也是为了保障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因为有一部分债权人组别如物权担保债权人组在重整程序中很难获得利益增加,至多也就是能做到利益不再受损失,所以其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能性很大。为了维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力,以挽救债务人,保障重整制度的实施。

(摘自《破产法(第三版)》,王欣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继续执行这一职务。但在重整过程中,考虑到债务人更熟悉其业务和财产状况,由债务人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使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为了发挥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优势,鼓励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尽早走出经营困境,本法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的,仍然由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协商与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是重整计划制定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就重整事宜的协商结果制定的。因此,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就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再次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行表决一次,如果表决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再行表决仍未通过,则可依本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是,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的修改,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因为其他表决组不需对再次协商的结果表决。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所有的表决组都没有通过重整计划,则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各表决组表决后,任何一组债权人都可以表决是否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只有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获得通过。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为了使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一般来说,重整计划草案没有得到所有表决组的同意,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受偿方案的规定不能为某些组的债权人接受。为了使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从而实现促成债务人重整的目的,法律允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人,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协商的结果是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但是,这种让步不能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因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是在作出让步之前通过的,在此之后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对其不利的修改有违公平原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批准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

当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协商后,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这称为重整计划的强行批准。强行批准是重整程序中颇具特色的制度,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和解与法庭外债务重组等制度的重要标志。强行批准体现了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即着眼于重整企业的财务状况,维持其继续运营,为职工提供就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护出资人对企业的投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允许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缩短重整程序的时间,节约财产和资金,使企业尽快开展重整。否则,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将没有多大区别,将失去其积极的意义。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采取强行批准,可能会对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强行批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防止对于强行批准的滥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法信第170期

内容编辑:帮主

版式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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