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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乔丹”商标侵犯乔丹姓名权 | 汇法讯

2016-12-08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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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乔丹”商标侵犯乔丹姓名权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附案件争议焦点:

一、关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

三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该争议焦点分为以下八个具体问题:第一,再审申请人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三,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第四,再审申请人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中文“乔丹”,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第五,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关联?第六,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第七,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三件案件具有何种影响?第八,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三件案件有何影响?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

上述七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拼音“QIAODAN”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乔丹系列案件回顾: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共同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为牢牢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利用拘留所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更好地发挥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并纳入拘留所规范执法、创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

《意见》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促进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确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拘留所依法开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和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意见》要求,就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渐实现远程视频谈话与会见,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意见》要求,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如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在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拘留所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拘留所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审批程序,制定操作规范,并强化对矛盾化解工作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文规范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意见提出,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

这份意见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为人民法院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检索服务。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要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鉴定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

意见同时明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内容来源:新华网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并于日前发出印发《准则》的通知,要求全体检察官遵照执行,检察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准则》共有5条,第一条为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第二条为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第三条为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第四条为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第五条为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检查日报


司法部: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将被披露

近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健全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制度,推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

意见指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纪律建设,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律师实习制度,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活动的考核制度。同时应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复查申诉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

此外,律师协会应抓紧制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完善会员服务管理、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制度,筑牢织密律师执业活动监督、激励、约束的规范体系,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完善律师协会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制度。

意见还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推动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机制。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司法部不断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准入、评价考核和惩处机制。2010年以来,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且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重大决策会商、重大情况沟通、重大信息共享“三项机制”。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律师已达30.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5万家。

◎内容来源:新华网


         最高法:

规范执行,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通知》强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要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可在司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要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要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发放,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及时予以纠正。要用好执行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重组、和解协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中国民航首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7年实施

中国民航《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民航局第一部航班正常管理方面的规章,是中国民航保障航班运行正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民航业提高运行品质的具体举措。
◎内容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信第323期

 内容整理、版式编辑:华华,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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