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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被诉侵权或赔偿千万 | 汇法讯

2017-05-05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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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狼2》被诉侵权或赔偿千万

由于涉及著作改编权侵权纠纷,《战狼2》已陷入了一场千万级别的索赔官司,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战狼2》的预告片表明:《战狼2》是在《战狼》的故事结局与人物关系基础上,通过对故事线索与人物关系的再创造拍摄形成的。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孙海天认为,《战狼》由包括登峰国际、传奇人影视在内的多家单位联合出品,该片著作权也因此由全体出品方按比例共同享有,但登峰国际在未取得传奇人影视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战狼》著作权进行改编,不但涉嫌侵权,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孙海天表示,通过全体出品方的共同努力,战狼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战狼》的著作改编权和“战狼”两个字也因此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如通过正常授权许可对价至少是千万量级的,千万索赔符合当下《战狼》这部电影的市场价值。“按照正常审理流程,这场侵权官司7月28日之前可能会有结果,不排除登峰国际败诉、《战狼2》缺席暑期档的可能。”

内容来源:新浪网


2.指擅播《人民的名义》,PPTV起诉索赔50万

因认为其享有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权,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魔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人民的名义》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自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以来,收视率高涨,且屡破收视记录。2017年4月中旬,在涉案影视作品正处于热播期间,且已经更新到28集时,原告经查发现,被告北京魔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其所有并运营的“魔力视频MoliTV”应用软件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可观看前述涉案影视作品的第1集至28集。

原告认为,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院法规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直接影响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 的经济损失,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实行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五十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内容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


3.

骗取7亿天猫积分套现671万 8名被告一审获刑

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天猫店主陆建华、颜康等人预谋通过积分套现的方式实施诈骗。他们首先利用6家网店,制造根本不存在发货、物流、收货的虚假网络商品交易,然后通过虚假交易换取了真实的积分,最后利用积分套现,把钱放进了自己的腰包。通过这简单的“三步走”,陆建华等人在短短的几十天内,制造了14亿多元的交易量,获取7亿多天猫积分,骗取天猫公司671万余元。

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本案并不是由天猫公司发现并报案的。该案承办人、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申莲凤介绍,案件是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诈骗案牵出来的。本来,警方是调查陆建华的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陆建华等人利用天猫积分规则套现的证据,于是案发。

今年4月1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陆建华等8人通过实施虚构会员身份、生日信息、商品信息、交易过程等大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天猫商城”的积分,数额特别巨大,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目前本案已上诉。

内容来源:检察日报


4.

上海首例开车看手机引起交通肇事案件宣判

因开车时低头看了一眼手机,顾某将路边散步的一名女子撞倒身亡。顾某称,“我想就看一下时间”。

4月13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史上最严交规”实施以来,首例因开车看手机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法庭结合顾某已赔付130万元赔偿金,最终认定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驾驶过程中,顾某因低头看手机,导致车辆偏离道路,随后撞到了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非常对不起被害人,没想到因自己一个‘看手机’的动作而导致黄某死亡,给黄某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顾某在庭审中忏悔道。他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虽然案件发生在3月25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但崇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内容来源:央视网


5.

兼职用户诉“斗米兼职”,要求赔偿理财损失八千余元

因在“斗米兼职”平台做“天天抢车位理财-入金500元”兼职任务损失八千余元,在校大学生王某将“斗米兼职”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理财损失八千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

王某诉称,其系在校大学生,基于对“斗米兼职”平台的信任,其在“斗米特工”版块做了一个名为“天天抢车位理财-入金500元”的兼职任务,根据该任务说明,投入500元经过25天左右即可收回600元,期间“斗米兼职”收取服务费;其于2016年12月领取了任务投资500元,发现系用500元购买一辆虚拟车,每天点击“一键停车”即可完成任务;后其前后共投入14500元,转出了6100元,但自2017年1月发现“天天抢车位”网站打不开了,共计损失八千余元。“斗米兼职”后赔付了500元,不同意赔付其他损失;其认为“斗米兼职”未尽到审核“天天抢车位”的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

“斗米兼职”尚未提及答辩状,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内容来源:海淀法院网


6. 

“e租宝”案一审开庭审理26人被控有罪 法庭择期宣判

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丁宁等26名被告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月26至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了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被告人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通过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的事实;二单位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且挥霍部分集资款、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同时将相关被告单位及部分被告人涉嫌的走私贵重金属罪、部分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一并起诉指控。

开庭期间,各被告人委托的42位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各被告人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等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内容来源:人民网


7.北京盘古七星酒店被告商标侵权一审宣判:文字侵权图形不侵权

因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在大楼顶部等处突出使用“盘古”字样被指侵权,其母公司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4年,兰先生发现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及酒店宣传彩页、礼品中大量使用“盘古”二字。

“盘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兰先生认为,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混淆,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兰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盘古氏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盘古氏公司辩称,其公司依法拥有“盘古七星酒店及图”、“盘古七星”等商标注册专用权,上述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兰先生“盘古”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并非同类或类似服务项目。

“公司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并无侵权恶意。” 盘古氏公司表示, 盘古氏公司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及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了解和知悉盘古七星酒店并进行消费时,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盘古氏公司还反驳称,兰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却多次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其出价2000万意图出售“盘古”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审理认为,“盘古氏公司上述以单独或组合方式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这一使用方式与盘古氏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属于对自己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不能成为正当阻却事由。”法院同时指出,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因此认为,盘古氏公司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

不过,针对是否侵害盘古文字图形商标的专用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盘古氏公司未使用“盘古”图形部分,亦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不符合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8.

王林弟子邹勇死亡案一审宣判:1人死缓 1人无期

据江西省抚州法院官网消息,4月28日上午9时,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钰刚等五名被告人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理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钰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邱武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兰勇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被告人黄钰刚、刘锋、朱理通、邱武林、兰勇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等旁听了公开宣判。

2015年7月16日下午,江西省萍乡市警方证实,“大师”王林关门弟子邹勇在7月9日被绑架后遭杀害。2名绑架和杀害邹勇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涉及此案的黄钰刚和王林也已到案,并接受调查。

警方通报称,2016年7月14日晚,警方分别在江西、广东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刘锋(浙江温州人)、朱理通(江西上饶人)二人抓获,经初步审查,刘朱二人对绑架、杀害邹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警方进一步侦查了解到,黄钰刚(深圳人)、王林(香港居民)涉及此案。邹勇曾拜王林为师,二人关系密切。

2016年11月11日,抚州市检察院指控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向抚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王林于2017年2月10日因病死亡。

根据王林的辩护律师陈有西此前的提供的裁定书,除王林之外,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钰刚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锋、朱理通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邱武林犯包庇罪,被告人兰勇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抚州中院提起公诉,抚州中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内容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信第471期

内容、版式编辑:哆啦A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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