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 法信码

2017-06-07 法信 法信

   法信干货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导读: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实践中利用企业分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很多,例如有的企业利用分立重组方式剥离有效资产逃废债务,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成为企业分立中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企业分立后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期法信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 A2.H10423

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信 · 相关案例

1.对企业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的分割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认可的,分立企业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广西南宁重型机器厂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纸厂、广西博白县糖厂、博白县塑料编织厂、博白县中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案号:(2006)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


2.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企业按分得的资产比例承担债务——天津溶剂厂诉天津市第四塑料厂、万宝墙纸厂承担企业分立前的欠款案

本案要旨: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对分立前的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按份民事责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照按份民事责任,分立时分得资产少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份额小,分立时分得资产多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份额大。因此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按分立时分得的资产比例来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4辑(总第26辑)


法信 · 司法观点

1.对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的处理规则

(1)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分立,并不产生企业法人终止的结果,而是该企业法人的变更,该变更不意味着原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原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受,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无体财产权以及各项债权均由变更后的法人所享有。所以,在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权与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为连带责任,即分立后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原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处理有效原则。企业分立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对于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企业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对企业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企业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如果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债务处理有约定的,还需要债权人的认可。

债权人的认可,包括经所有债权人的认可而不是一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理解和适用时发生分歧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此时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分立后的所有企业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主张权利;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部分债权;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则分立后企业的所有财产均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财产,债权人不必按照企业分立时的资产负债比例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责任。

(摘自《企业纠纷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2.乡镇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企业改制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但它们所分享的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因为企业法人的分立,并不产生企业的终止,而是该企业法人的变更。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所承受,其全部财产包括所有权、其他物权、无体财产以及各项债权均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所以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分立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体现。因而允许原企业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处理事宜。如果仅原企业出资人之间对债务处理作出了约定,那么还需要债权人的认可,债权人的认可,包括经所有债权人认可而不是一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理解适用时发生分歧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分立后的全部企业主张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主张责任;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部分债权。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必按照分立企业所承担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可以分别要求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摘自《企业纠纷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法信第504期

内容编辑:帮主

版式编辑:哆啦A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