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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歌案”看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2017-11-15 法信


随着“江歌案”庭审的临近

该案件中被江歌保护幸免遇害的刘鑫

又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江歌为朋友挺身而出却得不到感恩

令大众愤怒和唏嘘不已

但在目前案件未审理的情况下

很难说能否追究刘鑫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人民网文章配图


见义勇为是社会提倡的美德

法律为了保护这种高尚的品德

制定了相关的补偿机制

不让见义勇为人流血又流泪

今天法信干货小哥为大家整理

关于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本文共计 3022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法信码 | A2.I29542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



法信 · 裁判规则

1.见义勇为案件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确定补偿数额——曹桂华等诉闾志华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在没有能够确切涵摄见义勇为这一特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为个案正义,将平等保护或公平原则确定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原则。由于受益人无过错、非侵权人,一般的侵权法律规则及填平原则不应适用,同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在内涵及外延上存在较大的区别,故依据公平原则进行思考,确认适用法律公平原则较之具体法律规则具有更强理由。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将公平及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在个案中进行解释,最终确定见义勇为的补偿份额。

案号:(2009)安曲民一初字第033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行为人为保护他人免受伤害,主动劝阻侵权人而受伤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周德桐等与广州市荣利家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积极的方式主动劝阻手持凶械的侵权人,客观上中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他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当侵权人下落不明时,受益人应对行为人因此遭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案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0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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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侵权人无力赔偿见义勇为人全部损失时,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曾凡丽、朱小平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因侵权人无力承担时,行为人放弃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而非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参考见义勇为人的损失及受益人的获益程度、经济能力。

案号:(2017)鄂01民终32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在抢险救灾型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程坤与姚金波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帮助他人积极参与救火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属于抢险救灾型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对行为人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对行为人的损失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案号:(2017)京01民终1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03-16


法信 · 专家观点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例如,为了防止被抢劫的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阻止抢劫者逃逸,被抢劫犯刺伤;又如,儿童不慎落水,见义勇为者在施救中受伤等。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下同)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此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行为;二是,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害。

(2)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防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受害人的付出使受益人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所以,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3)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一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才遭受损害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时会发生侵权人逃逸或者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形;还有可能会发生虽然找到了侵权人,但是侵权人根本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情形。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逃逸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能够找到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害人则不能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要求。第二,要有明确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明确的受益人,那么受害人就没有提出请求的对象。第三,受害人明确提出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请求。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规定是“给予适当的补偿”,表明是要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决定补偿的数额。

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完全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二是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时并无侵权人,如舍身相救落水人员使自己受伤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是合于情理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目前,一些地方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用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

(贾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62~463页)


2. 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

(1)他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侵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受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而受损害,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下同)前半段的表述是“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说明,这里的责任是侵权责任。于此,适用本条前半段,需要第三人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之下,要求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在无过错责任之下,则要求第三人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见义勇为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来看,侵害行为既可能是该损害的直接原因,也可能是该损害的间接原因,但无论如何,都应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但在责任的承担范围上,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及因果关系的范围确定责任大小。

(2)他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的,可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基于前述结论,他人对见义勇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由此,在他人的行为与见义勇为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场合,因侵权责任不成立,则该损害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有部分因果关系的,则因果关系之外的损失部分,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即本条前半段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非由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非由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自然原因引起的损害,本条后半段规定,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负有适当补偿的义务。显然,这里的适当补偿,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由伦理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符合受益者应分担风险的理念。

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侵权人逃逸的,本条规定,受益人亦有适当补偿的义务。侵权人无力赔偿是指侵权人无资力赔偿,实践中,执行不能是最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受害人以诉讼方式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1~1212页)


3.见义勇为中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

受益人并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关于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两种观点:

第一是不当得利说。本来是自然原因或他人的侵权行为应该给受益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但由于见义勇为行为人救助行为的介入,使其损失得以避免并转移到受害人见义勇为者一方;这时受益人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某种利益(应当减少的利益没有减少),依民法不当得利的理论,受益人应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第二是公平原则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衡量双方利益得失和平衡时,这一原则尤其具有指导意义。让受益人承担一定的损失,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相反,让无辜的救助人承担一切损害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实施了救助行为,并因此而遭受人身伤害,如果行为人因为没有侵权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这些情形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那么以后其他公民遇到类似需要救助的情况自然就没有人愿意施以援手,这样极不利于他人人身、国家、集体财产的保护,也不利于形成救危济困、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

因此,我国现行立法实际上是采用公平原则来处理“见义勇为”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当损害是由侵害人所为时,依据让与请求权制度,实际的赔偿主体应是侵害人,受益人仅是垫付义务主体。当受益人给予救助人补偿后,享有法律赋予的追偿权。当实际侵权人出现、且有支付能力时,受益人可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在这个情况下,补偿权是一种对受害人的暂时救济方式,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

(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144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2.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推荐阅读】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信第650期

内容编辑:艾米粒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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