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三个案例告诉你:我国消费者反垄断面临的现状

洪一军 法信 2017-12-25

司法救济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条重要维权路径

然而在许多反垄断诉讼中

消费者群体还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书博士用今天的文章带读者们探究原因


三个案例告诉你:我国消费者

反垄断面临的现状

 案例一:一人起诉能够“以小博大”,为所有消费者维权吗?

2009年3月,用户周先生曾以中国移动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以一名消费者的身份提出民事诉讼,试图以小博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强制向所有全球通手机用户收取每月50元的月租费。

每一户50元的收费金额虽小,但汇集起来十几亿人却是巨大的蛋糕。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已经达到13.8亿户,用户数位居全球第一。如此庞大的消费者基数,以一人之力提起的单个诉讼能否达到维护社会所有手机用户权益的目的呢?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消费者只能主张自己的个人利益损失;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法院发出公告,让所有手机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登记,并由所有人推选代表,同意代表人的诉讼请求,该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才能及于所有权利人。

因此,在诉讼中,周先生改变了涉及所有全球通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可见,单个诉讼无法从普遍意义上打通移动通信价格垄断的“壁垒”。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崛起, 2015年李克强总理反复敦促有关部门“提速降费”,至2017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宣布年内全部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

来源:网络


案例二:跨国反垄断大案中,我国消费者能获得民事赔偿吗?

2001年至2006年,韩国三星等八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进行联合定价,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先后启动反垄断制裁,为近年来重要的跨国反垄断大案。

美国不仅罚款13亿美元,而且美国消费者通过集团诉讼获得赔偿额16.47亿美元;而我国对此罚款3.53亿人民币(约等于5042万美元)即结案,消费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液晶面板案件的美国与中国反垄断执法对比图


案例三:单靠行政处罚,能否遏制垄断企业的违法垄断行为?

2014年8月,我国对日本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开出总额为12.35亿元的罚单,但是汽车维修配件业依靠纵向垄断获取暴利的格局并未得到破解,部分车型下调了汽车发动机等较少更换的零部件价格,一些常用易损零部件的价格则不降反涨,继续“糊弄”消费者。


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尚需

修改完善的细节

细节一:我国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间接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是笼统、抽象的法条对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可诉范围不够明确,是故自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垄断民事纠纷并不多。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还是以“行政执法”模式为主导,消费者的财产利益损失很难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受不法垄断行为侵害的广大消费者还躺在法定的权利上“睡觉”。对如同抢夺、欺诈、盗窃一样蓄意攫取巨额利润的违法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措施足以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力吗?值得我们深思。

来源:光明日报文章配图


细节二:代表人诉讼制度交易成本过高、检察公诉和消费者组织诉讼难以解决救济“最后一公里”的瓶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是从制度设计的有效性来看,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实际运作交易成本过高的障碍,检察机关公诉和专门性政府代理人的解决方案在集体分散权利的救济方面是否存在“最后一公里”的瓶颈?


反垄断诉讼的可替代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比较各种替代性安排的利弊,公民个人诉讼不能将诉的利益归于集体,检察官参与消费者公益诉讼缺乏专业性和积极性而太少运用这样的权力,消费者组织的团体诉讼不能将赔偿金直接分配给消费者,其他替代性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


以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探索

我国消费者群体利益救济的新路径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趋势下,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关系频繁地呈现出集体性、聚合性、大众化的特征,如何救济集体性权利已经不单单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诉讼程序设置,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权利保障观念、诉讼效益以及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重大问题,应当站在更高的高度来审视我国现行程序制度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已经突破上千万件,并呈现几何级倍数的增长,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办案系统的深度运用,为司法机关办理复杂的群体性、专业性、覆盖全国多个地区的同一类型的案件提供了精准化的解决方案,科技创新为探索司法运行新模式提供了无限可能。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集体诉讼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反垄断集团诉讼本质是一种公益诉讼,建议构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的社会实施机制,强化我国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激励消费者诉讼,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兼顾制度运行的效率与公平,实现由个人本位的“私益诉讼”到社会本位的“公益诉讼”的转型升级。

建议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技术改良,原告诉讼的资格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转为法律利益当事人,集团代表的担当由明示授权转为默示同意,建立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必要要件和审查机制、诉权激励机制、诉讼代表的默示授权和其他成员的明示退出机制、证据开示和审查机制、和解机制、赔偿和分配机制及制约监督机制,让集团诉讼更符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未来立法改进后,像周先生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意识的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法院的受理。决不能将弱势群体分散利益损失的救济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附:国外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演进

制度的研究起源于对历史的追问和思考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确立了集团诉讼规则,允许一人或多人作为“代表原告”,代表受损利益群体中的其他人,基于相同的损害事实、相同的损害原因、相同的赔偿争议和相同的法律责任向法院提出索赔的诉讼请求,而不必事先联合集团中的每一位成员起诉或应诉,胜诉的结果能惠及所有受害者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合并审理方式。这位“代表原告”是受害者中的一员,其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其一个人的利益,而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诉讼,被称为“私人检察官”。

当然,这一制度的设计并非一开始就尽善尽美。1938年的美国集团诉讼规则过于抽象模糊,1966年修改了集团诉讼的先决条件,20世纪70年代一批反垄断集团案件得以诉至法院。在起步阶段,大多数反垄断案件在证明集团成立上就失败了,原告胜诉和获赔率偏低。但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加,为应对反垄断日益增长的需要,集团诉讼成为维护小额、分散群体利益诉讼的优先选择。

制度设计争论的焦点:如何避免律师投机?

随着20世纪90年代消费者权利的小额损害赔偿诉讼占据集团诉讼的近一半,围绕反垄断集团诉讼的争论日益复杂而激烈。集团律师说服某一消费者以“私人检察官”名义提起反垄断集团诉讼维权的动机可能是利益驱使,反对者认为集团诉讼的大部分收益进入了律师的腰包,“甜蜜的和解”不足以实现所预期的公共利益的目标。这一弱点是否足以抵制并彻底抛弃集团获得金钱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与时俱进”:美国严格起诉标准和审查机制;欧盟预防权利滥用的机制创新

2005年美国通过集团诉讼公平法案,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力交给法官,建立了更为严格的起诉标准和审查机制,提交集团诉讼诉状的原告须承当符合集团诉讼七项先决条件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也必须审查采用集团诉讼比其他可用的方法更公正更有效。

欧盟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允许私人或公共执行机构均可代表消费者团体寻求集团诉讼损害赔偿救济,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选择原告参与诉讼的方式,采取法定保险等多项措施支持“代表原告”的诉讼启动资金,预防消费者权利滥用,让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从最新趋势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接受集团诉讼,德国、瑞典等国家的实践证明集团诉讼能够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相融合,不再是美国的专利。

由于行政最高罚款额远远低于反垄断的最优威慑额,通过诉权保障的成本收益分析,行政罚款后再进行民事赔偿并不会造成对企业的双重处罚。反垄断集团诉讼紧紧跟随着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调查成为全球的普遍现象和媒体关注的热点,包括微软、苹果、英特尔等高科技企业都卷入反垄断集团损害赔偿诉讼。

同时,合谋垄断违法的关键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举证存在天然的障碍。经政府行政处罚确认不法垄断行为后,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增大。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合理补偿了确认违法垄断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案件证据收集的困难,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手段。

来源:网络




本文内容来源:

《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


作者: 洪一军

ISBN编号: 9787510918490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利的保障在于救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行政执法为主导,作为垄断行为受害人的众多消费者难以获得法律救济。本书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切入,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效率和接近正义的目标”作为研究的核心,阐述了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演进、制度效率、制度正义、制度变迁和制度构建,重点分析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及其对法律规则实施的决定性影响,比较各种替代性安排的利弊,将制度选择置于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土壤的分析中,设计了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社会实施机制,推动集团诉讼制度变迁的力量、路径和具体方案,对于解决集体性权利的救济、提高我国法律保护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洪一军,女,1977年生,云南楚雄人,法律经济学博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1998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获法学、经济学学位;2010年毕业于美国天普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6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获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1998年7月工作以来,历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主笔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重大审判理论课题、司法统计重大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等项目12件,发表论文21篇,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二等奖以上3篇。

专家评语

直接赔偿给大规模受害者的新举措,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反垄断实施模式、司法制度及经济社会文化的土壤之中,符合接近正义、救济实体权利的法治时代发展的需求,对集团诉讼制度引入中国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分析具有可信性。

——蒋岩波教授

国内法学院不多见的能够将新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移植及我国现实问题融合起来进行深入分析的专著,研究思维超越概念法学定式化,分析框架实现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共生并体现了对社会现实的关照,展示出比较深厚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功底。

——刘大洪教授


购书链接:

1.微店: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

2.天猫旗舰店:长按复制以下网址:http://dwz.cn/6RsMLE


法信第659期

责任编辑:长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