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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携程违规搭售保险事件看保险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2017-12-09 法信


近日,携程保险代理公司因通过携程旅行网

违规搭售保险产品而收到了高额罚单——

作为保险代理人,“携程网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隐瞒保险合同重要情况,未明确披露承保公司、代理销售主体信息以及未明确披露所售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批备编号信息”,因此,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上海保监局罚款40万元。


保险代理人应如何履行诚信义务?代理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又应如何处理?本期法信围绕上述问题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


本文共计 3504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2 分钟

 

法信码|A1.J23133

保险代理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法信·裁判规则

1.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因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胡兆成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业务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销售误导、代签名、虚增投保人收入等违规行为,没有客观公正地向投保人介绍适合投保的保险产品,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对由此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号:(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5.11

 

2.保险代理人在代理签订保险合同时对约定的告知事项未如实表述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在保险代理业务中,应当履行保险人的审查确认责任,即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详细告知说明并如实确认。保险代理人在代理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投保人有投保单应告知的事项却未如实地表述,该隐瞒行为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代理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4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4

 

3.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相关内容的,可扣除与其过错责任相当的佣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莫彩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尽到如实告知、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维护保险人利益等义务。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没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没有履行相关询问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可扣除其获得的相应佣金。

案号:(2011)三民三终字第2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实务观点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应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也应当在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即保险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同时,应当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代理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更应当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以及与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情况。同时,也应当向保险人如实提供其委托人即投保人与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编造并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对自己知道而且应当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说明,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与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

(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35~536页)


保险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是:

(1)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告知;

(2)保险人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等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胁迫,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逃避保险的责任。如实告知和保证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是对保险活动中的当事人的最低要求,只有诚实信用,保险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对于诈保、骗保、欺瞒等不遵守诚信原则的人或者行为,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3)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并非仅仅停留在保险法总则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保险法的一个核心的、特殊的、独有的规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统率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对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不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保险法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违反这些具体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1页)


代理人因不当行为对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如果存在基础关系,则意味着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尽管授权行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但合同中往往对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权限、期限、代理权行使方式等也要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之间也可能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

在这些合同关系中,代理人依据合同性质、法律规定(如法律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和诚信原则也应当对被代理人负有正当行使代理权等义务。如果代理人不正当行使代理权也会违反合同义务,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没有基础关系,代理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被代理人可以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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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法信第673期

内容编辑:calico   责任编辑: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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