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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PP版许霆案”看不当得利与盗窃罪的关系

2017-12-12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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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处处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这不,生活在上海的29岁青年叶榲飞

遇到了“App版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引发争议

来源:中国网


有观点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叶榅飞并无窃取行为,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有观点认为叶榅飞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认定盗窃罪合乎《刑法》规定。

认定盗窃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的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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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 2579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1.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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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



法信 · 裁判规则

1.窃取网站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梁某盗窃案

案例要旨:利用网站积分兑换系统的漏洞,在网站的所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连续向系统发出兑换指令,并将积分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因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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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偷窥到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登陆他人支付宝账号窃取钱款的,构成盗窃罪——张某某、李某某盗窃罪案

案例要旨:通过购买木马软件,发送假网站截图、假邮件、假链接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登录虚假网站,偷窥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后,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窃取钱款,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由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1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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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银行电子计算机系统故障窃取银行存款的构成盗窃罪——何鹏盗窃案 

案例要旨:趁银行计算机系统出故障之机,套取巨额现金占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储蓄卡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又虚假挂失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号:(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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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利用网络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陈某军盗窃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网络游戏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属于盗窃罪的新形式,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09年10月14日


法信 · 专家观点

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

调整和处理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乃至无过错地)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不管其是否触犯了刑法,都可谓违反了民法,成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刑法仅将部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犯财产的行为类型化为财产犯罪,这些被类型化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并不因为被刑法禁止后,而不再成为民事违法行为。

换言之,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所以,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刑法并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所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盗窃等罪。如同不能因为杀人、伤害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一样,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

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杀人、伤害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法官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杀人、伤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遇到抽逃巨额出资的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可是,检察官与法官依然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该案件成立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因为抽逃巨额出资的行为,既是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基于同样的理由,以案件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明显不当。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认定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就混淆了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其实,所谓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命题。例如,人们经常讨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认为存在区分二者的标准。可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二者之间不是界限问题,基本上是特别与普通的关系问题。既然是男人,就必然是人;既然是汽车,就一定是财物。所谓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

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将民事欺诈中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犯罪论处?显然,凡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检察官与法官通常不必再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财产犯罪与不当得利,大体上是一种交叉关系,在部分场合也是特别关系(如拾得他人财产拒不返还的,都是不当得利,但只有其中一部分构成侵占罪);所谓财产犯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也只能是财产犯罪与不构成财产犯罪的不当得利的界限。而认定财产犯罪的标准,是看行为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凡是符合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财产犯罪,而不必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摘自: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0-241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已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信第676期

内容编辑:未央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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