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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确定的相关裁判规则

2017-12-21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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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

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

因此法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

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给予奖励

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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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 3765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裁判规则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在发明人、设计人起诉要求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支付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案件中,即使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以该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前已经发生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所应支付的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人民法院仍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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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职务发明创造奖励进行了规定,且发明人已知的,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梁军起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对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有约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涉案专利权单位在《奖励办法》中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进行了规定,而发明人对该《奖励办法》亦是知道的,故应当优先适用《奖励办法》的规定。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3.当事人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约定,不应拘泥于合同文本使用的词句——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钱鸣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约定,应综合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拘泥于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从协议内容来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中“专利使用费”实质上即为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报酬。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酬。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6日,第6版


4.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法院参考现行法律规定酌情确定报酬数额——刘长任、烙克赛克密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该单位自己并未实施涉案专利,在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时亦未收取使用费,也不存在科学合理的专利市场评估价值可以参考。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涉案专利框架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收益,参考现行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提取比例等事实,酌情确定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报酬的数额。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5.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与发明人均未能证明实施专利产生的实际利润时,可以把实施该项专利节约的费用作为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詹光前与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计算实施专利报酬的利润提取比例。因涉案专利的经济效益不是体现为直接创造利润,而是以节省人工和节约开支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间接增加利润,故在单位与发明人均未能证明实施专利产生的实际利润的情况下,可以把实施该项专利节约的费用作为实施该项专利的税后所得利润或营业利润。

案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2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法信·相关观点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52~53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法信第685期

内容编辑:毛毛  责任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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