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9:关于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小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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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具体来看,规定税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强调了税款的强制性、严肃性;“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强调有多少遗产就清偿多少债务,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继承人应偿还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米泉市驰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忻等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的,因侵权造成的损害是侵权之债,当属被继承人债务的范畴。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涉案继承人应当偿还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案号:(2009)民一终字第97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总第74辑)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邓某诉余某、吴某子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涉案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被继承人的债务应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
审理法院: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来源:湖南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7年1月7日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承担的债务——肖琴诉陈凌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涉案被继承人的欠款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原东山区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0日
4.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程某诉夏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涉案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合法有效的债务,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应当清偿该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拒绝偿还的,债权人有权诉至法院,但继承人清偿范围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不应超过继承所得遗产价值范围。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人民法院
来源:安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5年2月3日
5.被继承人生前有未履行的债务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进行偿还——邹某诉武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成立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债务未履行,继承人在继承了其财产后,应在继承财产实际价值内代被继承人偿还,超出部分不予偿还。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西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5日
6.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其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张某、某税务机关诉周天宝、周君宝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即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即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均属于其遗产范围,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所应缴纳税款,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偿还。
来源: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李某诉已故王某妻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涉案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就视为其接受继承,也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先清偿债务,不应只选择享有权利,而逃避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3日
关于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条款的适用精解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或者共同债务中应由其承担的债务份额。债务按是否以金钱为标的,分为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非金钱的债务的标的包括物、行为等。如果行为债务必须以被继承人本人的特殊技能履行,则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行为债务只能以特定计量方式转换为金钱债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总量守恒。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被继承人债务包括: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根据合同所应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返还不当得利之债;因无因管理而负担的偿还必要管理费用的债务;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
(2)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关于被继承人债务问题,民间有“父债子还”与“人死债消”两种说法,这两种说法都是有问题的。按照“人死债消”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按照“父债子还”处理被继承人债务,违背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法基本理念,对继承人而言又不公平。根据财产对主体产生的效益,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则指债务等。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的统一性体现在二者依附于特定民事主体,对立性体现在积极财产天然承担着清偿消极财产的使命。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的对立统一,构成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所应当坚持的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原则。
概括继承。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积极财产的归属在法律上因继承发生无缝流转,同时,由于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的统一性,继承人必须一并继受消极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财产不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清偿其消极财产的义务。
限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就是相对确定的,基于消极财产对积极财产的消耗,如果积极财产不足以清偿消极财产,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继承人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另外,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未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此产生债务的,则继承人应当对该债务不按限定继承原则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单方主动代继承人履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则构成继承人个人的无因管理债务。
(3)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实践中,如果遗产系货币等一般等价物,则直接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且也容易计算比例。但如果遗产系车辆、不动产等物,则涉及对遗产价值的确定,这就有可能涉及评估、鉴定。另外,如果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直接认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具体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则有可能存在部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已经将分割给其的遗产挥霍一空,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其处实现债权受偿。但实际上,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仍然存在于其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处,故应当要求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外按限定继承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各自继承的遗产情况按比例承担,方便执行阶段操作,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主体问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为了确定债务范围、继承方式等问题,故债权人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仅起诉部分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债权人作释明,建议其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人不追加其他继承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保证所有的继承人能够对债务问题、继承方式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裁判主文可以判令不同继承人根据债务清偿规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实践中,一般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不具体到特定遗产,以集中诉讼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新的事实对裁判既判力产生影响。同时就遗产范围及如何分割的问题,由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所有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者以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也就是这类继承人能够直接继受取得不负有清偿消极财产义务的积极财产,但如果该积极财产自身存在负担,则对该继承人仍然有约束力,如继承的财产上存在担保。
放弃继承、受遗赠的问题。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故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存在实际的管理人的,包括继承人仍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其为被告,要求其配合债权人以该财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虽然约定了履行期限,但是被继承人在期限届满前死亡的,则该债务是否视为到期?类似的情形是债务附条件或附期限。该问题还影响诉讼时效。关于该问题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如果不提前进行清偿,而是先清偿其他债权,或者进行遗产分割,则会损害未到期债权人的利益(尤其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并且会使纠纷发生概率提升。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定债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届清偿期的视为提前到期的案例。我们认为,对该问题的处理,应该具体考虑债务的性质,期限利益的归属,合同义务是单务还是双务,债务清偿情况等情形,确保公平合理。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01~1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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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68:关于盗抢机动车侵权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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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0:关于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71.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1: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72.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2:关于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7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3: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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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1908期
内容编辑:毛毛 排版编辑(实习):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