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观点:“刑九”之后对暴力袭警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2015-11-24 法信

高法观点

梳理归纳最高法裁判尺度、倾向意见;选摘推荐大法官主流观点、权威著述。


本期导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该条文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一修改表明,我国不单独增设袭警罪,而是在妨害公务罪中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加以列举,作为从重处罚的情形。本篇整理了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




观点一: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是构成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


【最高法观点】认定相关行为构成暴力袭警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行为,则不构成暴力袭警型的妨害公务罪。即如果仅仅是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只能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构成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如果造成轻伤后果,也依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为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与妨害公务罪相同,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意图。但如果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则显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出版。)


【相关立法观点】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是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构成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应当具备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这一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辱骂等其他行为,则不构成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对于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观点二: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袭击对象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最高法观点】认定暴力袭警行为,行为人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犯罪。如何正确认定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也是在适用本款犯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的规定,警察在下班后,遇有紧急情况,只要是履行警察职责(而不要求必须是其实际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就可以视为是在执行职务。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相关立法观点】构成暴力刑警型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构成暴力刑警型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1.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干警搜捕罪犯,构成妨害公务罪——禹作敏等8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案例要旨:扣留勘查犯罪现场的公安干警,并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4期


2.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进行执行工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冯建华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殴打执行人员方法,阻碍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东刑初字第282号判决书、(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17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派出所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雷友全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派出所依法履行职务时,行为人推搡他人挤撞民警,并趁乱殴打民警,致一人轻伤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审理法院: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威刑初字第16号、(2011)内刑终字第66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董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殴打、推搡人民警察,并用手拍打警车阻碍民警执法,致民警轻微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浦刑初字第133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欢迎转载、分享本公号内容,转载时请务必在篇首标明文章来源于“法信”微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


法信第15期

内容编辑:胖兔子

版式编辑:小雅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