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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 附相关裁判规则(下)

2015-12-10 法信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在经济与社会变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增幅快、日益复杂的特点,如夫妻财产形态的变化带来的分割难题,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公布了49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对家庭伦理的重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引导全社会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本期分上、下两篇整理相关案例,提炼裁判要旨,供读者参阅。




抚养纠纷



1.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2.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原先所判决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


4.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遵循以下宗旨:司法救助、注重调解、维护亲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5. 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确定——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确定由哪一方抚养。


6. 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是双方家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宜。


7.父母不得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何某锦诉周某英抚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以任何理由,父母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8.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但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本案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但不得约定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9.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本案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10. 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11.离婚协议中对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子女的抚养及生活费、教育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履行该义务——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无收入来源,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扶养纠纷



1.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赡养纠纷



1. 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达成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2.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3.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4. 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5.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6.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7.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8.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而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赡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9.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0. 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11.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无视甚至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收养关系纠纷



1. 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不受到法律保护——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则未形成收养关系,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他案由



1. 行为人在自身遭受家庭暴力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自身遭受家庭暴力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2. 夫妻一方死亡后,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

本案要旨:本案虽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涉及的问题主要在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4)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1)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2)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3)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3. 家庭暴力导致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予以赔偿——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


4. 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本案要旨:子女虽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残疾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抚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抚养,或继子女对父母不进行赡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数额巨大的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不当得利——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数额巨大的财产赠与第三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法信第26期

内容编辑:晨露映曦、翟翟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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