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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 附裁判规则

2015-12-17 法信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工作的一大症结。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再次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信用惩戒的实施竖杆立样,为全国各地法院通过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信用惩戒措施来改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范本。本文整理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司法观点,供您参考。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

本案要旨: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在有关电子屏幕上公布其失信的情况,限制其高消费,以督促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极其看重其自身社会声誉,因而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积极主动履行了义务,从而促使执行程序顺利高效完结。

来源: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2.执行法院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搭建联动平台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公布失信信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搭建了联动平台,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这使得作为企业的被执行人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积极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201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3.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且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直至全部清偿,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确认的,可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4.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有助于促使其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为恢复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确保企业经营不受影响,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201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5.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以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观点一: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的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适用条件与具体的惩戒措施。具体说明如下:

(1)适用条件。第一,信用惩戒制度适用的基本条件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生效法律文书”,本条表述为“法律文书”是为了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保持一致。第二,这里所讲的对被执行人的处罚是依照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第三,在具体信用惩戒措施的采取上,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本条规定的主要信用惩戒措施就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对相关单位通报不过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的具体措施。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项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确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具有法定情形的。第二,惩戒措施主要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及向相关信用惩戒主体通报。

(3)向所在单位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这里就是指依照该规定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决定是否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

(4)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向征信机构通报,能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形成实质影响,能够有效发挥信用惩戒的功能。

(5)向其他相关单位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第四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这里的相关部门就是指上述部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观点二:失信名单的内容确定以及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1)失信名单的内容确定。《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第一条即指明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内容及规范对象:一是必须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二是作为规范对象的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三是人民法院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来实现制度目的。

《失信名单若干规定》最终将一部分具有严重失信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制度的适用对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逐步将列入失信名单成为通行做法,不纳入失信名单的未履行法定债务的被执行人成为例外。

(2)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失信名单若干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救济五个环节的程序。

在启动程序上选择了双重启动,即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

在认定形式上,《失信名单若干规定》采用了决定的形式。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除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外有关的特殊事项及某些紧迫性问题作出的判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以补正其权利遭受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救济程序,使救济程序又变成其规避执行的手段,《失信名单若干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也需要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前述纠正及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涂销失信信息申请人。

(摘自《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法信第31期

内容编辑:大脸喵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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