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公布: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附裁判规则

2015-12-18 法信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公正裁判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15124日最新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本文重点筛选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案例进行思考分析,提炼相关裁判规则,同时搜集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中与该批典型案例所涉争点相关的权威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他人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事实,构成合同欺诈,受害方可请求撤销合同——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实为同一人控制的两个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分别与同一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买卖合同,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交易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法院应予支持,以彰显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

案号:(2014)成铁中民初字第3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划分、银行存款凭条的证明力以及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一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划分,债务人在主张还款后,负有举证证明已还款的义务,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

二是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作为证据时效力的认定,尤其是关联性的认定。银行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债权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只能证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偿还了欠款,在有多笔欠款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存款是用于偿还了哪笔欠款。即,银行存款凭条本身不能证明欠款存在关联性。

三是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及雇主与雇佣人员间亲属关系,应视雇佣人员签字收货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案号:(2013)临兰商初字第309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3.出卖人未按约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买受人充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出卖人并未按约交付货物且未告知买受人获得认可,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隐瞒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指导案例17号


2.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诺贝有限公司诉ADI有限公司、 隆源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不是某商品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无法将唯一总经销权授予他人,却向他人授权为唯一总经销商,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总第68期)


3.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买受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诉长春市朝阳区农副产品经销处购销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买受人及时付款,买受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出卖人虽将入库单、发货票等有关的提货手续交给了买受人,但买受人持这些手续去第三人处提货时,并未实际得到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是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1992)经字第39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主张请求权者完成举证,相对方提出的反驳主张为抗辩,相对方需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主张请求权者所负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相对方提出的反驳主张为否认,相对方不负举证责任——浙江省金华市西村砖瓦厂与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根据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应区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反驳主张:一是抗辩,承担举证责任的反驳;二是否认,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反驳。否认和抗辩都属于主张,二者都属针对相对方主张的权利的要件事实而采取的防御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抗辩是从法律规范之间的相对性关系出发,针对这些要件事实所要证明的权利的形成、消灭和行使;而否认则针对相对方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不真实。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某一事实提出正反不同的主张,此时如何识别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是抗辩还是否认、原告针对被告反驳的第二次主张是抗辩还是否认,一般需考察主张请求权者所负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如果已经完成,则相对方转变为攻击方,此时相对方提出的主张为抗辩,相对方需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反之,若请求权者所负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则相对方仍为防御方,此时相对方提出的反驳主张为否认,不负举证责任。

案号:(2006)金东民初字第1893号;(2006)金中民二终字第58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8期


5.买方将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或通过认证,就能推定其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宁波甬灵有色合金有限公司与宁波力泰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买方将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或通过认证,就能推定其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且应据此认定欠款数额。

案号:(2007)宁民二初字第82号;(2008)甬民三终字第14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6.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结果责任应由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承担——重庆二中院判决喻流元诉富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发生争议时,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抗辩,应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案号:(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6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23日


7.购买方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中国航油集团宁夏石油有限公司诉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购买方接受销售方开具的载明价格与合同价格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税收征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应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价格。

案号:(2010)民二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1辑(总第25辑)


8.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五粮珍感觉(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孙怀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1) 二中民终字第1694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田朗亮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法信第32期

内容编辑:默默星辰

版式编辑:小雅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