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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里顺手牵羊是盗窃还是侵占?

2016-01-15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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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他人财物的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日常生活中,对于这种以平和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时难以区别。本期梳理了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实务认定上的细节问题,提供相关观点、案例、法律规定,供读者参阅。


A6.G14306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将他人委托保管之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陈亮侵占案



本案要旨:盗窃罪与侵占罪均为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其区别在于盗窃罪是占有他人直接管控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占有的为他人间接管控而自己直接管控的财物,因此对于将自己合法管控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认定为侵占罪。如将他人委托保管之物据为己有,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嘉刑初字第46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窃取雇主的车辆承包合同,将车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构成侵占罪——蔡嘉陵侵占案



本案要旨: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之物是否由被害人直接管领。对于车辆承包人雇用他人开车,受雇人直接控制该车辆并进行营运,雇主并不直接支配车辆及运营(并不直接支配运营利益),因此对于受雇人窃取承包合同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系将车及运营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财物,此时由基于雇用关系合同占有车辆及运营利益转变为非法取得基于车辆承包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而雇主对这一利益丧失了支配的可能性,受雇人即非法取得了该利益,应以侵占罪论处。

案号:(2003)南刑初字第19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保管人伪造盗窃现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曹宗强侵占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将基于委托关系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财物之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或诈骗罪。

案号:(2008)一中刑终字第155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司机非法占有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其他乘客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



关于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财物(暂时不考虑数额要求),本书的基本看法如下:

(1)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车内,在短暂的时间内,只要出租车尚未离开,该行李仍由乘客占有。司机在乘客刚下车后,发现车内留有行李而迅速逃离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前乘客刚下车、后乘客立即上车的情形下,后乘客立即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行李据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2)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行李,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为司机占有。司机事后据为已有的,成立侵占罪。如果后乘客也将自己的行李放在后备箱,在下车时同时将前乘客的行李一并取走的,成立盗窃罪。

(3)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行李,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就当然转移给司机占有。因为出租车虽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乘坐的车辆,但出租车本身由司机占有。既然如此,出租车内的财物也当然由司机占有。即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行李遗忘在出租车的座位上,由于财物处于司机的支配范围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也应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行李。所以,如果后乘客将前乘客的行李转移为自己占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司机将前乘客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摘自《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将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侵占罪与盗窃罪均是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客体、犯罪目的都一样,但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对象上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侵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与盗窃的区别。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行为人将其先行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他人财物的前提是行为人事实上控制了他人财物。而盗窃罪侵害的财物为他人财物,不属于自己控制之下,其所直接侵害的财物为他人所占有,而不是自己先行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罪的先行占有他人财物,是事实上的控制财物,即控制者对财物的控制是实际的,但不以亲自看守或握持为必要。控制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人与物有一定的空间关系,随身携带的小物件,人与物相隔的空间极小,巨大物件如果放置于财物占有者可以管理、监督的范围内,虽然人与物相隔距离较远,也应视为具有控制关系 。


第二,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遗忘物是由于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一时疏忽大意,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遗忘物是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的财物,但并不是就没有其他人控制,如遗忘在货摊上、出租车上的财物,遗忘物虽然脱离了财产所有人的控制,但仍置于摊主、出租车司机的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将其控制范围之内的他人遗忘物予以收管,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如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就是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侵占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并非都只是构成侵占罪,如果遗忘物是处在他人控制之下,行为人通过打破他人对遗忘物的控制 ,而将遗忘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则构成盗窃罪。

第三,侵占埋藏物与盗窃的区别。侵占埋藏物是指行为人对偶然发现的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属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在某处埋藏了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挖掘,据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而非侵占罪。

(摘自《侵占罪与盗窃罪》,邓五云著《人民法院报》1998年刊登)



3.受托保管他人已加封的财物,行为人拆封后将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



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的另一种情况是,受托保管他人已加封的财物,行为人拆封后将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这种情况如何定性?如甲将一加锁的手提箱交其朋友乙代为保管,箱内有现金5万余元。几天后,乙将锁撬开,取出现金据为己有。待甲来取提箱时,乙谎称财物被人盗走。对于这种情况,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把占有提箱与占有箱内的财物区别开来,行为人占有提箱是合法的,窃取箱内财物则是非法的,应定盗窃罪。但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把提箱和箱内财物看做一个整体,因此,乙将提箱整体或其一部分内容非法据为己有,都是侵占。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主张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首先,甲委托乙保管的财物,并非仅指提箱本身,更主要的是箱内的财物,即乙实际取得了对二者的占有权;其次,甲虽然把提箱加锁,但既然交乙保管,即脱离了本人的控制,乙无论撬锁与否,都是把自己已经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最后,如果强调把提箱与箱内的财物分开,那么势必得出这样的结论:乙将提箱及箱内财物全部据为己有,应定侵占罪,如果打开锁仅占有其中的财物,却要定盗窃罪。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摘自《刑罚适用疑难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通解》,刘方、单民、沈宏伟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法信第52期

内容编辑:海玉大可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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