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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定单位支付双倍惩罚性工资的应知干货

2016-01-28 法信

法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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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入职后应在一个月内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本期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为读者提供参考。


A5.F4265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陈克斌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或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的二倍工资。

案号:(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389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6期



2.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造成的,但又无证据证明的,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上海金盘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柏天华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主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造成的,又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即便劳动者曾经同意先试用再签约,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案号:(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2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3-09 




1.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并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信春鹰、阚珂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起止点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不超过11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不是还应当自满1年的次日起每满1个月再支付二倍工资?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只是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满1年后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即要承受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正确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摘自《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加倍支付工资的责任,即在用人单位违法期间(其起始时日为用工满一个月之日;终止时日为违法行为终止之日,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按照二倍标准支付工资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即该期间最长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时日。

这其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是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者的工资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按同工同酬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法信第61期

内容编辑:艾米粒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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