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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责任认定

2016-02-05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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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考虑到还要在单位继续工作,往往对此种现象予以忍受。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且单位还要承担缴纳滞纳金及行政部门罚款的法律责任。本期梳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及观点,供读者参阅。

A5.J4083

未按时足额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诉南阳市恒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生效时间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从《劳动合同法》生效时间为起点计算。

案号:(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162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应瑞根与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5)绍柯民初字第2897号

审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2-07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用人单位应承担补偿责任——孟涛诉中联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劳动者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存在补缴的问题,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63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是有关行政部门。这是因为各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同,有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是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如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本条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了滞纳金。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冲突。滞纳金作为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的标准为万分之五,本法规定的滞纳金的标准是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说明滞纳金已不能对用人单位产生威慑的效果,因此除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查询、划拨外,本条还规定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罚款与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划拨这种直接强制执行方式与罚款针对是都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但两者追求的效果和目的不同,因此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信春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2.用人单位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主观恶意,有悖诚信,从而拖欠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才能成为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欠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例如,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期间有中断(即断缴),或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水平(即欠缴),这属于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手段寻求救济途径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院通常应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非因政策原因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险种不全,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则法院应予以支持。

  (摘自《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信第67期

内容编辑:艾米粒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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