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规则

2016-02-06 法信

法信干货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本期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养老保险金如何定性的争论,但是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何理解又引起了实务界新的争论。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大部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年龄都未达到退休年龄,也就不具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此时另一方能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方的养老保险金,此前争议很大。但随着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终于有了定论。本文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阐述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金的处理规则。



A2.L6748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情形下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法院判决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将差额的一半补偿配偶——沈红诉陶寿林离婚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案号:(2007)浦民一初字第38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养老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段某诉傅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但可以要求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本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分割的是仅仅个人缴付部分而不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

案号:(2012)麻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来源:《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无权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林明诉李霞离婚养老保险金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而且养老保险费也是不断变化的,不可预测的,所以不具有可操作性,婚姻法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都表示不宜进行分割,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更不适宜进行分割。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1.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养老保险金是政府或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常生活的货币额。从发展过程来看,对养老保险金的认识经历了两种不同的阶段:即“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际上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已经实际领取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能将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部分养老保险费用,根据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连续缴纳15年,才能在将来退休时享有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由用人单位统筹和政府补贴组成)中的利益,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对该笔基金中的发放数额进行普调。而在离婚时夫妻一方连续缴纳保险费不满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就没有资格享有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利益,当然谈不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将来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这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费的逐月累加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保险金按规定通常也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发放,其发放数额和发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因此,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关于个人账户中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不是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从理论上讲,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析产时,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下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保险费资金数额就是衡平的基础。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是相对固定的,即个人连续15年的扣缴总额及利息。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对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来说意义不同,对统筹账户,是没有资格享有该部分利益的,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账户,是指暂时不能领取,但个人账户中已经缴纳的部分,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3.离婚后,一方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无权主张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缴付情况,提出相应的分割养老保险请求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否意味着,该方退休并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原婚姻的另一方仍有权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审判实践中也可能有这样的疑问,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节点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结束后形成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有的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个人需连续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用才有资格取得养老保险金,虽然从来源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也是日后提取养老保险金的部分条件,但并不能等同于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其次,本条司法解释后半段已经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即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分割的该笔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4.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分割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三种。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分实物、价金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法信第68期

内容编辑:翟翟

版式编辑:小雅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