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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2016-02-17 法信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我国司法的国际窗口,是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司法保障,“一带一路”的建设实施也需要相关审判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新一期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结案件中梳理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反映了当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相应的裁判标准,本文选取部分案例供读者参考。

1.独立保函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对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没有约定,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作出符合行业惯例的判决——招行科华支行与华川进出口公司、华川格鲁吉亚公司保函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法律对于独立保函没有特别规定。关于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作出符合行业惯例的判决。

案号:(2014)民申字第207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优先适用该公约,公约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德国克虏伯公司与中化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缔约国法律,且未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案件审理应首先适用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公约中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案号:(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3.劳务派遣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境外用工单位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金远公司与远洋公司、龙山船厂、王美金、张兴旺、陈荷香、王奕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派遣关系应为境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境外用工单位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

案号:(2014)民申字第76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4.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判断问题



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串通签订的用于报批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王秀群、天九公司与农产品公司及白沙洲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一份用于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用于向审批机关报批。一方要求确认用于报批的协议无效。本案股权转让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农产品公司以发行可换股票据方式支付部分转让价款,实质上是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股权并购”。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股权并购”的文件申报与程序有更严格的要求。当事人串通签订用于报批的协议,目的是规避必要的较为严格的行政审批要求,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3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5.代收代付服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当事人经营的代收代付服务未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不属于非法借贷行为——张颉与海蓝公司及军利公司、邓莹、金卫国、江海津、佳达公司信用支付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金融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代收代付服务”,且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许可的,虽根据代收代付服务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的目的是由金融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并未超出该类金融企业的合法经营范围的,不属于非法借贷行为。若代收代付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6.公司诉讼意志代表权问题



公司意志以股东会(股东)决议为准,股东会(股东)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本案要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公司因拟制人格而产生的意志表达由两部分组成,即意思的形成和意思的表示。当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一致时,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意志代表人;但当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则涉及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故当公司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形成机关即股东会(股东)或者其授权的董事会的决议来确定公司意志代表人。公司意志应以股东会(股东)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股东)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7.股东代表诉讼问题



在一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不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株)圃木园控股与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圃园福生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一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不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否则将造成股东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案号:(2014)民申字第384号、(2014)民提字第1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8.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问题



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可根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海南金厦公司与农行深圳分行、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企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同晟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权人会议有关不在破产程序中追索公司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决定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不妨碍愿意追索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根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

案号:(2014)民申字第169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船舶触碰码头引起的码头残骸清除打捞费用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仁科公司与罗泾油库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船舶触碰码头引起码头打捞、清除、拆毁费用等损失,应当属于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性海事请求中“对港口工程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案号:(2014)民提字第19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10.运单法律关系中承运人的确定问题



货主有权凭运单以运输合同关系向实际运输船东索赔——瑞生公司与汇鼎公司及洋浦公司、捷福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运单由实际运输的船东向货主签发,运单载明托运人为货主,且运单右上角载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运单系实际运输的船东和货主双方成立实际水路货物运输关系的证明,货主可以据此起诉最终实际运输的船东。

案号:(2014)民申字第19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法信第72期

内容编辑:小新、帮主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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