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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船舶扣押与拍卖典型案例之裁判规则

2016-02-18 法信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海事请求人的权利。最高法院最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收录的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体现了中国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据此提炼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1.外国法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依法对其中国境内的财产实施扣押——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


本案要旨:外国法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可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依法实施扣押。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地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2.在扣押期间船东弃船的情形下,法院应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等相关事宜——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雪曼斯”轮案


本案要旨:法院扣押船舶后,因船东宣告破产无暇顾及涉案纠纷,导致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法院可采取措施对扣押期间外籍船员等相关事宜进行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在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在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时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的食宿,及时垫付遣返费用,并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员顺利回国。将政府部门垫付的外籍船员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等纳入到船员遣返费用,兼顾中外各方利益,促使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决,彰显了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树立了良好国际形象。



3.法院可对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对船员的劳务报酬优先清偿——奥列格等外籍船员申请扣押“密斯姆”轮案


本案要旨:船员向法院提起扣押船舶申请,并就船员劳务纠纷对船东提起诉讼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法院可对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对船员的劳务报酬优先清偿。

典型意义:在该系列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以船员为本,数次登轮召开现场会议、关心船员生活及船舶安全,把牢船舶检验、评估、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确保船检及评估报告客观反映船舶实际情况和价值,克服航运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顺利推进司法拍卖程序。在拍卖成功后,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出人民币154.30万元作为11名乌克兰籍船员的劳动报酬。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外籍船员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温暖,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良好形象。



4.法院可对船舶进行网络竞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富通09”轮案


本案要旨:被告未能在调解书中确认的期限内支付调解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船舶进行网络竞拍。

典型意义:船舶拍卖是海事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传统模式中,竞买人需要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费用支出与时间成本降低了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的积极性。网上拍卖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极大地节约了竞买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提高了船舶拍卖的竞争程度,更利于发现标的资产价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依托上海联交所的成熟交易平台,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安全性。是一次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有益探索。



5.法院在处理涉外船舶扣押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处理——“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


本案要旨:多个境外债权人,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对他国所属船舶采取扣押措施,由于船东无力提供担保,依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依法将被拍卖,在拍卖结果无论是对船东、抵押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来说均无一受益的情况下,法院可积极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复营运。

典型意义:“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涉及多个国家的多方当事人,协调难度大。加之该轮为化学品船,船长、船员均为外籍人员且来自多个国家,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与船员安抚工作都是巨大挑战。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复营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好评。案件审结后,韩国驻武汉领事馆领事专程到法院致以谢意,对中国法院公正高效保护韩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行为予以高度赞赏。申请人阿曼国际贸易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法庭赠送牌匾一块,上书“优质高效调解”。



6.海事请求权人应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丹麦供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星耀”轮案


本案要旨:海事请求的申请人因“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提出海事请求的,可以申请扣押船舶。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权人应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因此当申请扣押的船舶进入中国海域后,中国内地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可以扣押船舶,进行诉前调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麦、巴拿马等不同国家当事人及中国香港法域的纠纷,涉案船舶进入中国广东海域后,中国内地海事法院通过及时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辖权,诉前扣押船舶,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仅用5天时间便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2013年3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致函,对中国法院及时高效扣船解决纠纷表示感谢。该感谢函称:“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帮助我司实现债权的关键”,“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国外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及时扣船并成功调解,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实现,增强了国外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树立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7.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扣押拍卖“阿明2”轮案


本案要旨:海事请求权人因船舶抵押权产生纠纷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扣押船舶。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后,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申请人可以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典型意义:本案船舶价值巨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竞买人也多为外国企业。中国法院在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维也纳领事公约,及时通知船籍国驻华使领馆。积极协调外轮代理、边检部门,提前制定工作流程,充分满足中外竞买人实地察看船舶的要求。严格依法裁定、果断执行、认真负责、细致周到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也充分树立了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8.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本案要旨: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卖转为国内船舶,进口环节国家税收应予优先拨付。

典型意义:一是以具体案例明确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较好地衔接了光租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程序,有力地保障了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卖转为国内船舶,进口环节国家税收应予优先拨付。“海芝”轮光租入境,属于海关监管船舶,因法院司法拍卖转为国内船舶时,依法缴纳相关国家税收(包括海关关税、代征增值税和光租税共计4762785.75元),且该笔费用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优先拨付。本案在妥善分配处理多项债权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海关监管制度。



9.因国际海事欺诈或海盗袭击导致船舶失踪,法院可依法对船舶进行扣押和裁定先予执行——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姗妮1号”案


本案要旨:因国际海事欺诈或海盗袭击导致船舶失踪的,发现疑似船舶后,当事人申请扣押船舶和先予执行的,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国际海事欺诈或海盗袭击导致船舶失踪引起的扣押船舶案件。天裕公司是日本船东在巴拿马注册的一家单船公司,“天裕”轮的船壳保险人是日本共荣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货物保险人是英国劳合社,失踪船员来自韩国和中国。“天裕”轮在马六甲海峡失踪,被改头换面成“姗妮1号”轮来到中国,其上船员是印度尼西亚人。本案案卷文字涉及到日文、韩文、英文和中文等多种文字。

通过本案中的船舶扣押与审判,有效打击了国际海上欺诈及国际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树立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天裕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赠送了“断疑案、伸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世界著名保险协会劳合社时任主席马克思·泰勒先生,代表保险人致函武汉海事法院称:贵院站在公正的立场,给予了我们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我们相信凭着对正义的高度责任感,贵院已经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特别是为中国致力于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审判中心的目标,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10.相关海事纠纷已提交仲裁,因涉案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当事人可向我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马绍尔群岛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申请扣押“L-710”轮案


本案要旨: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海事请求保全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当事人在其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因涉案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向我国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

典型意义:本案是外国当事人在其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向我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仲裁程序从申请仲裁到承认执行往往历时数年,期间容易因当事人转移资产而使胜诉裁决不能执行。我国作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负有依法在我国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应外国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对位于我国的船舶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及时制止两被申请人对船舶的处分,促使相关外国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展现了我国海事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和胸怀,赢得国际认可与赞誉,希腊籍船东为此专程赶到厦门海事法院表示感谢和敬意。


(上述案例来源均摘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法信第73期

内容编辑:小新、帮主

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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