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案之典型案例及最新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问题疫苗案震惊国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并由最高检挂牌督办此案。本文精选问题疫苗的典型案例,其中有的涉及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有的涉及使用人责任,以及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我们对这些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借鉴。
本案要旨: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行为人为谋取利益,明知注射剂疫苗未经国内批准进口,仍私自购进对外销售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号:(2015)闵刑初字第30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3.01
本案要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是假药。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号:(2015)开刑初字第6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6.09
本案要旨:行为人购买禽畜用疫苗成品和半成品,进行贴标、包装,明知是伪劣产品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2015)礼刑初字第0003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8.13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没有经营资质而非法倒卖疫苗,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号:(2015)鞍西刑初字第2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29
本案要旨:患者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综合考虑受种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费开支及其他合理开支、今后治疗的费用,及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由疫苗生产企业应对受种者予以补偿。
案号:(2014)晋民终字第152号
本案要旨:承担特定疾病防治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接种疫苗,二者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依正规渠道采购疫苗,亦未能说明疫苗来源途径的,按假药论处,应对其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是因预防接种免疫失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应当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疾控中心坪石门诊部给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来源;疾控中心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第一,关于疾控中心坪石门诊部给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来源。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监督所经调查认为,该疫苗不属于其省、市、县逐级供应的疫苗。说明疾控中心给周永斌使用的疫苗不是来源于正规渠道,应按假药论处。此外,从狂犬病的发病规律看,被狂犬咬伤后,即使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也并非一定发病。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其他注射疫苗的人未发生死亡的事实推定疫苗不存在问题,缺乏科学依据。第二,关于疾控中心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本案中,对于周永斌的死亡,疾控中心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疫苗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按假药论处;在治疗方法上其未按规定用药,未备有血清,使周永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仅以疾控中心通知不到位和未按规程注射疫苗为由,认定疾控中心承担50%的责任,显属不当,应予纠正。疾控中心作为防治狂犬病的机构,对其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疾控中心承担90%的责任。鉴于儿子周永斌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疾控中心给付其父母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号:(2013)民提字第13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12.16
本案要旨:疫苗应由有资质的销售机构销售,公众从不具有销售资质的机构购买疫苗,也未按该疫苗的使用说明书提示进行保存和使用,从而导致被接种疫苗的动物等患病死亡,其对损失结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03号
内容编辑:燕子、纳纳
版式编辑:小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