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6日
来宾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5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来宾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来宾市全域旅游发展。
第三条 来宾市内外对来宾旅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创先争优奖
(一)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
(二)对新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奖励200万元(含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特色旅游项目)、4A级景区奖励100万元(含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区、特色旅游项目)、3A级景区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薰衣草庄园(4A级国家旅游景区)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酒店奖励50万元、四星级奖励10万元,三星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四)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五)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万元。
(六)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
(七)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屯,一次性奖励70万元;被评为“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一次性奖励70万元;被评为“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屯,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八)对评定为“来宾市乡村特色旅游民宿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五条 旅游宣传营销奖
(一)旅行社向来宾输送旅游团队并在来宾住宿一晚以上(含一晚),当年在1000-5000人次,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奖励;5000-10000人次,按每人次6元标准奖励;1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对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额度为20万元.
(二)来宾市内国家A级景区,当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万人次,予以5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人次增加奖励1万元,对单个景区本项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
(三)企业自主在中央电视台、自治区级电视台、自治区以上日报或晚报等媒体开展来宾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本项单项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四)在区内外高速公路、机场、设区市城区中心广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市内交通主干道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牌投放来宾旅游宣传广告(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广告费用10%予以奖励,本项单项奖励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六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
(一)旅游企业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在自治区旅发委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七条 奖励申报及审批
(一)凡达到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市内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奖励,申报方需出具以下资料或证明:
1.旅游从业单位或个人的旅游从业资格证明。
2.申报旅游宣传营销类奖励的,需提供与宣传载体方的正式合同文本、宣传费用支出凭证、宣传推介图文或音像资料等。
3.申报游客招徕类奖励的,需按“一人一票”标准提供游客进入来宾景区门票或团票收据、团餐支出收据、团队团费收据、团队游程安排表等资料。
4.申报旅游行业创优类奖励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等材料。
5.申报旅游商品开发类奖励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获奖商品样品等材料。
神秘湖景区(3A级国家旅游景区)
(二)旅游奖励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4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请奖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兑现奖励。
(三)旅游企业享受以上规定的奖励,需先向县(市、区)的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旅游企业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会审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申报资料缺项不完整的,由市旅发委书面函告属地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完善材料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申报奖励者,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协助伪造相关材料者,将追究连带责任。
第九条 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
莫土司衙署(3A级国家旅游景区)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来宾市促进旅游发展奖励办法》(来政办发〔2013〕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
来源:来宾旅游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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