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hat ID hongbowang2014 Intro 弘博网是中国博物馆协会市场推广与公共关系专委会主办的博物馆行业性网站。推送国内外博物馆新鲜资讯、精彩观点、学术科技动态等。旨在打造业内交流平台,真正实现向公众”弘扬博物馆文化“。 近年来,随着博物馆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中,我们也应去更加关注和了解与博物馆相关的法律问题。目前,弘博网已经推出了三篇文章(链接1:这些困扰你的博物馆法律问题终于有了最专业的回答;链接2:涨姿势时间:那些关于博物馆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问题;链接3:文博法律Q&A|鉴定,文创,职业道德……这些文博法律问题也得到来解答)。近期,又有观众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也给出了专业的回答。 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看待(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在《博物馆条例》实施前所进行的各种商业(除非法贩卖文物及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行为,特别是上博艺术品公司这类20世纪就已铺展的商业行为? 答:在《博物馆条例》颁布之前,国有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可以从事经营性行为,非国有博物馆也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且对二者的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可针对文物等藏品未有明确的限制。《博物馆条例》颁布后,其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而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有效。但这些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人负连带责任。《博物馆条例》实施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支持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并通过《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予以支持。 答复人:班天可 复核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目前博物文创产业提倡政企分管,那么,请问如何看待博物馆自行创办的公司(和博物馆内部的文创部门不同)营利?这类公司成立后为何还能使用博物馆的名称? 答:国有博物馆可以对外投资创办公司。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博物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博物馆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博物馆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但是,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国有博物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博物馆自行创办的公司,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该博物馆名称,因其属于工商机关企业名称禁限用的范畴,且易于引起误解。 答复人:班天可 复核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请问在保有功能坚持宗旨的前提下,博物馆将其文化产业的收入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上缴/保护文物/奖励工作人员就可以了吗(就非营利性来说博物馆是否还有其他具体的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的商业收入是否可以自由分配? 答:博物馆的经营应符合《博物馆条例》的规定。依《博物馆条例》第2条,不论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均为非营利机构。国有博物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经营收入应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进行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经营支出,不得发生未被批准的支出。 非国有博物馆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国有博物馆收入可用于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博物馆的收入;该收入可以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博物馆的财产。 答复人:班天可 复核人:熊静文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按《文物保护法》来说,所有国有博物馆没有文物(包括自行购买/民间捐赠)所有权的说法是否正确?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比,文物所有权是否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一大优势? 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博物馆对其文物不享有所有权。文物重在使用及其价值的实现,集体或私人博物馆对文物拥有所有权,主要的优势在于其处理起来较为便利、自由,但也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根据《博物馆条例》第25条,如果集体或私人博物馆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那么与国有文物一样,同样“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答复人:马忠法 复核人:张 琳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按《著作权法》来说,作者(包括其继承者)没有将著作权的财产权转移给博物馆,那么,博物馆是否能将自身拍摄的数位图片授权给他人?作者逝世50年后,博物馆将自行拍摄的数位图片授权给他人进行商业行为已无可厚非,但博物馆起诉其他未经博物馆许可而进行的商业行为胜率较大吗[个人或企业可称博物馆文物资源版权公开,他们的文物资产(设计原型)来源于自行拍摄的照片]? 答:对于第一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尚未届满的藏品,如藏品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或其继承者)没有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转移给博物馆,则博物馆不得拍摄藏品制作数字图像,也无权将该数字图像授权给他人。此类藏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博物馆只享有藏品的所有权。博物馆拍摄藏品制作数字图像属于复制行为,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博物馆应获得著作权人对复制的授权后,方可制作藏品的数字图像、对外许可他人使用该图像,否则即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第一,如果著作权人所捐赠之作品,比如美术作品的原件,仍在保护期内。博物馆、美术馆拍摄之后,许可他人使用仍然构成侵权。这一方面是因为,为了准确再现原作品而进行的拍摄,并不构成作品(可见王迁教授教材中引用的美国案例),而只是美术作品的复制件。另一方面,即使在拍摄时体现出了独创性,产生了作品。对新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曾发生过中国革命博物馆,将馆藏的开国大典油画许可一家工艺美术馆制作纪念品的诉讼。估计中国革命博物馆向对方提供的也是照片。法院判决,革命博物馆和那家工艺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第二,如果博物馆、美术馆为馆藏油画等平面艺术品拍摄的照片只是准确地再现了原作品,比如为了在网上展示展品而拍摄的照片,属于上文所说的复制件,不是新作品,博物馆、美术馆不能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自然也无法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曾经发生过台北故宫博物院认为北京故宫博物馆扫描其展品复制件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事件,这种指责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台北故宫博物院聘人对展品所拍摄的照片,属于平面艺术品的复制件,不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作品。相反,如果对立体产品的拍摄,体现出了独创性,则构成摄影作品。其他博物馆未经许可的使用,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第二问,如果诉讼,胜率不大。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藏品,如作者已经逝世50年,博物馆是否能够将自行拍摄的数字图像授权给他人进行商业使用,或者在相关诉讼中胜诉,取决于该图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博物馆将其藏品拍摄为图像后,如该图像具备著作权法所有要求的独创性、博物馆据此享有对藏品图像的著作权时,博物馆则可以基于著作权要求图像使用者向其付费后方可使用。具体而言,对于立体藏品的拍摄,表现形式发生了三维到二维的根本改变,通常应认定该藏品图像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博物馆对此享有著作权,并可据此对外收费授权使用。对于平面藏品的拍摄,拍摄的图像是为了精确再现原件,通常不认为该藏品图像系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博物馆因而对此不享有著作权,但博物馆可基于藏品复制服务而收取服务费后提供图像。 答复人:王 迁 复核人:马忠法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国有博物馆文物研究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博物所有呢,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研究若引用文物照片或文物研究标明出处即可吗? 答:国有博物馆系事业单位,其资产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科研成果属于国有博物馆所有,即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属于国有博物馆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区别。对于研究成果是否属于博物馆,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确定。如该成果属于职务作品,通常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但若作者主要是利用博物馆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博物馆承担责任的,则著作权归博物馆所有。如该成果属于委托创作,则依据博物馆与创作者之间的约定确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博物馆所有。 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研究若引用文物照片或文物研究成果标明出处即可。对于博物馆享有著作权的文物图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在非盈利性科研活动中使用该图片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博物馆不享有著作权的文物图片,则可自由使用。 答复人:马忠法 复核人:张 琳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博物馆建筑的版权(财产权)和所有权一般归谁所有? 答:对于博物馆建筑的著作权,博物馆建筑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著作权人系其作者,通常是建筑设计师。但在实务中,设计师往往通过合同将该著作权,转让给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者。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该建筑属于职务作品或委托创作作品的,则按照其作者的约定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博物馆建筑的所有权,应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国有博物馆的建筑无疑属于国家所有,但集体或私人博物馆的建筑等一般属于它们自己的(见文物保护法第6条)或承租他人的。 答复人:王迁 复核人:马忠法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国有博物馆动植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博物馆对文物等文化资源进行授权的优势主要在其便利性专业性,而不是主要在于版权和所有权吗? 答:国有博物馆动植物如是博物馆的藏品,则属于博物馆所有,属于事业单位资产,即国有资产;如属于绿地上的动植物,则系土地的附着物,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国有博物馆对文物等藏品不享有所有权,大多也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博物馆无权对其不享有著作权的藏品进行授权使用。但是,由于藏品往往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博物馆控制了藏品,客观上也就垄断了使用藏品的各种便利条件,包括展出、复制等,这是博物馆对藏品进行文化创意开发的优势。 答复人:马忠法 复核人:张 琳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按照国家文物局的通知要求,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须先取得省级文物部门的备案确认,再凭此据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取得 民办非法人证书。疑惑的是,省级部门出具备案确认凭证的时候,尚未确定法人资格,博物馆主体资格实际是不存在的,那么这个备案确认凭证的合法性就有问题。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要求提供的藏品作为博物馆资产的公证等需要以博物馆名义签订的备案材料中。 答: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7〕16号,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系民办非事业单位,省级文物部门系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事业单位设立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登记设立。 第一,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属于一种行政法上的设立登记,该登记具有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性质。第二,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 答复人:涂云新 复核人:黄 锫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经常去看展览,被人提醒不能拍照,法律上是否就博物馆拍照问题有明确规定,国外的知名博物馆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如果我用连续地用闪光灯拍照,被发现后会面临什么处罚?博物馆的临时展览在这方面适用于哪些法律? 答:具体而言,博物馆内拍照事宜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中国国家博物馆规定:“基于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举办的陈列展览,欢迎观众拍照留念,但请勿使用闪光灯、自拍杆和脚架,拍照时请注意自身、他人及展品安全。”使用闪光灯拍照,如对藏品造成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是博物馆临时展览,与能否拍照无关,而主要涉及到藏品本身是否还受到著作权保护有关。 在美国的众多知名博物馆及艺术馆中,禁止对所展作品拍照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博物馆行业惯例。这种惯例在过去长期成为各大博物馆主导政策主要是基于两种考量因素。其一是有些展品对光线敏感,禁止在展厅内拍照是为了更好的保存展品。其二是由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已经届满的藏品,博物馆应当允许公众自行拍照。因为该藏品已不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观众有权自由使用藏品,包括以拍照的方式复制藏品。如果观众的拍照行为对藏品不会产生危害或者不会妨碍其他观众,博物馆没有合法的理由限制公众拍照。对于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藏品,其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除非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则观众对其拍照应当征得作者同意。 如果参观者违反博物馆的明确规定,比如,连续使用闪光灯拍照,展厅工作人员一旦发现,会立即出面制止,但一般不会施以罚款。此外,工作人员有可能要求拍摄者当面删除所拍照片。这往往是出于对著作权的保护。斯坦福大学网络与社会中心专职著作权与公平使用方面的法律顾问Julie Ahrens主张,对艺术品拍照而获得的照片可以被认定为是衍生作品,因而可能构成对著作权持有人相关权利的侵害。当然,这一观点在业界是有争议的。因为大部分拍摄者不过是把拍摄的照片上传到脸书上,用于非商业目的。博物馆的临时展品主要是向其他博物馆或收藏机构或个人外借而来,在著作权上更为敏感。因而临时展厅一般都有禁止拍照的规定。禁止拍照这一行业惯例近些年由于来自全世界的参观者不断增高的拍照热度而受到极大挑战。为适应新形势,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芝加哥艺术博物馆、盖蒂博物馆等知名博物馆都允许参观者在其永久性馆藏的全部或部分展区拍照。 答复人:张 越 复核人:钟 鸣 审核人:霍政欣 助理:张晓辰 *以上法律咨询解答仅供参考 浏览过这些相关文博法律问题与专业解答 你心中是否也有一些其它的疑惑 这里有最专业的解答 这里有最贴心的服务 这里有最坚定的立场 …… 就是这里 文博法律网联合弘博网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文博法律问题, 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 写下你的问题 我们将会根据收集的问题, 定期以专题的形式为大家进行解答, 也许困扰你的疑惑就能在这里得到解决! 当然你也能在文博法律网看到, 还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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