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博名家】甘博馆长俄军:知识产权为文创护航
近年来,甘肃省博物馆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文创产品,做了一些努力。在第九届杭州文博会上,甘肃省博物馆的蓝莲系列文创产品吸引了众多目光。本期弘博名家邀请甘肃省博物馆(以下简称甘博)馆长俄军,听他讲述甘肃省博文创的探索之路。
俄军:甘肃省博物馆馆长,研究员,兰州大学和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博协丝绸之路沿线博物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博协民族专业委员会、区域专业委员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西夏文献文物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甘肃省四库全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长城学会理事,甘肃省历史学会副会长,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入选首批“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第一层次。
弘博网(以下简称弘):在杭州文博会上,甘博的蓝莲系列文创产品得到业内外人士的一致喜爱。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甘肃博物馆文创的发展历程吗?
俄军(以下简称俄):首先,甘博参加文博会的目的在于向先进馆学习和交流。相对于南部和东部发达地区来说,西北地区博物馆的文创事业,有待进一步发展。尽管西北地区文物独具特色,文物资源相对于某些地区来说更具有优势,但文创产品的研发工作不足。此外,我们的工作理念、应用模式、管理方法与发展较好的省区或中央直属的大型博物馆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
博物馆的文创产品或者说文化衍生品是博物馆文化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推广“把博物馆带回家”的理念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内博物馆开始文创事业已有一段历史,大致都经历过自己办企业、搞设计的阶段,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但易陷入“投入多少亏多少”的怪圈。
进入21世纪,通过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博物馆文创事业的发展经验,国内博物馆文创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批大型博物馆的良好引路作用,如上海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南京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馆等,并同国际接轨,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文创产品和衍生品的发展势头,并已成为一个亮点。
文创产品的研发与运营对博物馆界来说仍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使博物馆文创产品成为一个地区历史文化和区域人文精神的体现,成为博物馆的特点代表、特色延伸,需要一个“度”的把握。在文创工作中,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此方面,甘博一直在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博物馆的经验。在此需要声明的是,甘博文创产品不是模仿,不是文物的复仿制品,是完全自主研发的产物。在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利用文物的文化元素推出系列产品。如果说蓝莲系列产品是第二届博物馆文创产品展览一个亮点的话,这应是甘博近来学习借鉴的成果,也是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俄:目前甘博文创的发展模式是利用博物馆的场地优势,最初邀请几家优秀文创企业参与,凭设计案择优与其中一家进行合作,并挂名“甘肃省博物馆文创中心”。博物馆文创中心每年必须设计一定系列的产品,每次都要经过专家评审。在初次合作时,博物馆提供了适合进行文创设计的珍贵文物清单及图片,企业根据自己的优势选择。文创中心根据博物馆提供的文物,提取适当元素融入设计。对于专家委员会投票认可的作品,博物馆会购买其知识产权,自行联系厂商进行生产制作和后期销售。目前这种模式适合甘博文创发展。
博物馆在整个文创事业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文创中心需按照博物馆的要求进行不断的研制开发,企业设计师与博物馆陈列设计部的设计师、藏品研究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从艺术形式、创意思想、藏品文化元素应用等方面综合评判,评选优秀的文创设计。蓝莲系列文创产品是根据馆藏国宝级文物元代莲花玻璃托盏衍生创作,此物出土于甘肃省定西地区漳县汪氏显墓。最初有50多种设计产品,但其在历史上也有宗教文物的色彩,专家们从历史事实的角度出发,淘汰掉近三分之二的产品设计。该系列产品在进入市场后销售很好,每种产品最初生产了500件,很快就销售一空。
俄:我国目前关于文物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且侧重于对文物实物的保护与管理规定。在《文物保护法》中,仅赋予博物馆保护文物实务的权利义务,并未赋予博物馆任何与文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先权,也见不到对文物知识产权的规定。博物馆作为收藏保管文物的机构,是否应当对文物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权等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处于空白状态。
200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其中规定以下有形和无形资产可以商标权的形式进行保护和利用:博物馆名、标识语(Logo),标识图;著名艺术家的名字和签名;博物馆建筑名字(例如纽约的古根海姆博物馆);展览或项目的名称;博物馆售卖商品的包装和色彩;与博物馆有内在联系并成为其标志性展物的艺术品名等等。
与博物馆相关的文创产品,其经营并非像一般人想象的随心所欲,不但要受到知识产权等很多因素的制约,还要面对市场上不良竞争的烦恼。
事实上,在文物的复仿制过程中,甘博就吃过没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亏”。比如我馆收藏的“铜奔马”就被复制出各种版本,某些企业和作坊都出于销售等目的进行了“铜奔马”复仿制品的开发。不过,因制作水准不同,复仿制品良莠不齐。因为没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粗糙的复仿制品,对甘博开发“铜奔马”复仿制品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最终导致我馆关于“铜奔马”文创产品的开发处于停滞状态。
如果通过申请或购买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的方式对授权的文创产品进行管理,那么,消费者购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识别标记的产品,就可以得到最大的质量保证。可以想象,如此一来,那些想混水摸鱼的未得到授权的“作坊式产品”自然也就无所遁形。
目前,我国博物馆在衍生品开发和文化旅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引起重视。博物馆应当在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积极作为,特别是博物馆藏品衍生品的开发越来越丰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利益是博物馆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是甘博文创的保护屏障,当前我馆开发的系列产品已经申请了产权保护,建立了有关法律保障。以后甘博文创也会采用同样的方法确定知识产权,保证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利用规范化的手段,使所有的产品达到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