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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西宁一男子酒后起色心,捅死女同事···

2018-01-04 西宁晚报

来源:青海法制报

今年34岁的李阳,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时隔3年后,他再次酒后起色心,向女同事伸出魔爪,遭女同事强烈反抗后竟持刀将人捅伤。最终女同事因伤势过重死亡,李阳被判处死刑。近日,记者在西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醉酒生了莫名火

李阳,家住西宁,曾在四川成都上中专,毕业后回到西宁,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6年李阳因故意伤害、强奸未遂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虽然有中专学历,但因为有前科,李阳一直没有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只好在一家集团公司做保安。

2016年12月2日,李阳下班后和几个同事约好一起小聚一下。在李阳同事的出租屋里,几个年轻人一起吃饭喝酒聊天,从20时喝到次日凌晨3时许,其间有人提到李阳和公司保安队刘队长之间的一些矛盾,说着说着,几个人之间的气氛有点不愉快。之后,李阳生着闷气和其中一个同事回到了公司,打算回员工宿舍休息。

回到公司后,李阳并没有直接回宿舍,他来到保安室想问问监控室的人关于几天前演习的事情,就在这时刘队长进来了,见李阳一身酒气,刘队长让他赶紧回去休息,有啥事情等他酒醒了再说。

喝醉酒的李阳哪能受得了刘队长的这种态度,回到宿舍后的李阳越想越气便立即收拾自己的东西,并唠叨着“这破工作老子不干了。”在收拾东西的时候,他看到宿舍桌子的抽屉里有一把折叠刀,李阳顺手拿起来挂到了腰间。之后,他打算去找刘队长说辞职的事情,来到刘队长的宿舍门口,发现门是锁的,刘队长不在。

吃了闭门羹的李阳火气更大了,随后他顺着刘队长的房子向东走,过了两个门后他随手推开了一个房门,李阳心里很清楚,推开的那扇门是女员工宿舍,他看到房间里只有一名女同事在休息。此时,李阳产生了想强奸那名女同事的想法。


起色心伸出魔爪

随后,李阳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先去了趟厕所,然后抬了一个凳子,他打算将楼道里的监控摄像头转个方向,因摄像头的位置太高,李阳跳着摸,可是够不着也就作罢了。

李阳第二次进入女员工宿舍并将房门反锁。黑暗中借着门缝的亮光,李阳看到靠西面的床上睡着的女同事,他迅速脱光了自己的衣服,躺在女同事身边,却没想到刚躺下就惊醒了熟睡中的女同事,“你是谁啊,你想干什么?”随即,一阵歇斯底里地喊叫声从房间里传出来。女同事在喊叫的同时对李阳又抓又推,眼见不能得逞,李阳抓起自己的裤子想逃离现场,这时女同事已经跳下床跑向门口,因为有过前科,李阳担心再次败露,脑子一热,他拿起那把折叠刀冲向了女同事。

女同事被李阳几刀捅下去后倒在地上,很快门被打开,冲进来了一群同事。衣不蔽体的李阳吓蒙了,但他还想往外冲,当即就和同事们扭打起来。


依法被判处死刑

当晚,这名女同事被送往西宁市第三人民进行救治,在抢救了一个小时左右后,医生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李阳因涉嫌强奸罪、杀人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李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4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李阳辩解称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辩护人提出,李阳所实施的强奸犯罪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本案是一起临时起意的犯罪,李阳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特意选择要害部位,也没有对要害部位持续多次捅刺,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李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此案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阳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阳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阳已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强奸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李阳欲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在遇被害人喊叫时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胸部等部位数刀,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李阳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考虑到其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故尚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阳犯强奸 50 32315 50 16163 0 0 5087 0 0:00:06 0:00:03 0:00:03 5085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件点评


屡教屡犯罪上加罪

■ 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  杨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妇女人身权、生命权的恶性案件。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及情节都极其恶劣。更值得留意的一点是,被告人曾因相似的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在服刑期满不到3年的时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该规定,本案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

可能有读者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酒后所为,有人说喝醉了,不知者不为罪吧?笔者在这里要普及一下,一般的生理性醉酒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生理性醉酒是可以控制的,醉酒者醉酒之前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醉酒后,一般人也并不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醉酒导致的犯罪,一般并不减免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刻意观察现场情形,蓄意破坏楼道里的摄像头。说明其在酒后犯罪时,不但有自控能力,而且采取手段逃避刑事责任,在其犯罪行为即将败露时,持刀残忍将被害人杀死,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确实是罚当其罪,当然本案被害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其受害原因之一。

春节即将到了,也是每年抢劫、抢夺类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高发的时节,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时刻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夜晚独处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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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法制报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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