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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盯醉驾碰瓷,西宁一起10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宣判

西宁晚报 2019-04-05

  1月22日上午,湟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路某举、甘某超等十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这也是湟中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开庭审判的第二例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经预谋,连续多次在西宁海湖新区、湟中县等地寻找醉酒驾驶车辆及行车手续不全的车辆盯梢后进行故意碰撞,后以报警为由,威胁、要挟被撞车主支付高额修车费用,进而敲诈勒索现金1500元至24000元不等,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常某荣、陈某强、甘某鹏、李某文、陈某森、陈某强等十人犯敲诈勒索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绝大部分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形,湟中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各被告人提供辩护。

  

  庭审过程中,湟中县人民法院还邀请公安干警、“两委员一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通过以案释法,提升了扫黑除恶斗争的威慑力,同时通过参与庭审,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提高了全民的法治意识。


  当天,湟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常某荣、陈某强、甘某鹏、李某文、陈某森、陈某强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不等,并处1万元到5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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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湟中法院

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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