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青海3起典型案例发布,个个揪心

西宁晚报 2021-06-10

  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发布了3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鼓励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张某李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6年,李某殴打张某后双方分居。2019年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女孩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婚后与李某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人。家庭共有财产有楼房1套、铺面2间等。婚前,李某有一处宅院及房屋,后因政府征用,将上述房屋全部拆除后,重新修建房屋。2009年,上述房屋又被政府征用,当时政府以家庭人口6人分配安置房2套,铺面2间,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夫妻曾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认为,因拆迁安置的房屋及铺面的来源,系李某家老屋拆除后建造,建造过程中,张某出力帮忙,故拆迁前的房屋系张某与李某等共同所有。因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对此法庭无法判断具体价值。鉴于张某与李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对拆迁房屋有一定贡献,为显示公平,综合考量后对原告享有房屋的份额予以确认。关于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诉请,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股权。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家庭共有财产楼房1套10%的份额,享有20平米的铺面面积,享有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


【维权提示】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添置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家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家庭生活中,男性往往占有经济上的优势,而女性对家庭的贡献更多体现在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但这些不能直接体现出经济利益,无法转化为货币,导致女性在离婚后及财产分割中处于弱势地位。


法官提醒,女性要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搜集相关财产信息,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涉及诉讼,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财产、调取证据。



案例二 汪某遭遇家暴离婚案


【基本案情】


汪某与王某均50多岁,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婚后的日子过得平稳而幸福。然而,五年前因妻子一时错误的背叛,导致丈夫对妻子无休止的家暴,尤其是不善言辞的丈夫每每酒后对妻子拳打脚踢,甚至萌生杀念,双方心理备受煎熬。为此,汪某曾两次起诉离婚。2019年,无法忍受痛苦的汪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汪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签发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汪某。


法庭调解当日,汪某提交了有关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照片,其女儿也到庭作证父亲殴打母亲的过程。家事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不稳定,心理偏执,想法极端。为更好地化解矛盾,修复心理创伤,家事法官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没有选择机械审理判决,而是在征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后,决定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耐心交谈、良性引导,原本固执己见的被告转变心态,化解了心结,重拾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信心。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家事法官又适时给予双方两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家事法官随时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进行沟通交流,并与当地村委、邻居共同与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分析原因。最终,双方当事人来家事法庭申请撤诉,重归于好。


【维权提示】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侵害受害方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妇联、公安机关反映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


近年来,互助县法院家事法庭充分发挥心理疏导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借助专业力量妥善处理了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时、有效、专业地化解纠纷,引导当事人在家庭生活中学会表达和沟通,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为家事审判注入一份温暖和阳光,更好地构建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案例三 曹某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系原告曹某的婆母,王某系曹某的丈夫,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孩王小某。2017年11月14日,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双方共有房屋等征用拆迁。根据征地拆迁相关文件规定,被告许某于同年11月28日和该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各项补偿款共计87.91万元,其中按户籍人数每人补偿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5万元、生产发展资金1万元、房屋租赁补贴900元(每人为3个月×30天×10元/天),简装修补助费每户3万元、天然气壁挂炉及接口费每户1万元等。2018年6月22日,原告曹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孩王小某由曹某负责抚养。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许某协商,要求被告返还包括人头费在内各项补助共计14.18万元。但被告许某认为该补偿是基于其家庭户籍关系而取得,坚决不同意返还,原告无奈之下将许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许某根据其签订的补偿协议,领取包括原告及其女儿的份额内的补偿款,现原告已与被告许某之子离婚且孩子王小某由原告曹某抚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人头发放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10万元(2人×50000)、生产发展资金2万元(1人×10000元),共计12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宣判后,被告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维权提示】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速,社会的高速发展,土地征用、房屋补偿等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及其女儿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且被告没有占有原告及其女儿人头费的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


大家都在看

兰州经西宁至青海湖将建城际轨道交通


今早,西宁雪景真美!


成都至西宁铁路有望3月底前开工


来源:海东时报

编辑:海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