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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磅!河北发布:400立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及电弧炉立即淘汰!河北环保厅:9月起钢铁业排污不达标的予以关停!

2017-08-09 榜哥 重磅钢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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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发改委发文《关于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钢集团:

  为加快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环保、节能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精神,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意见,现就办理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补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冀政呈〔2016〕20号)、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符合备案条件、未列入2017年压减任务的钢铁企业的高炉、转炉、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装备。未列入省级补充备案范围的其它不新增产能的装备由各市自行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原则


1.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电弧炉,给予备案;节能、环保、安全设施不完善的,要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造完善。


2.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50(不含)-1000(不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40(不含)-100(不含)吨的转炉以及30(不含)-70(不含)吨电弧炉,给予限期备案,装备一代服役期满后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3.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不含)-450(含)立方米的高炉、公称容量30(不含)-40(含)吨的转炉,给予限时备案,2020年底前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4. 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400(含)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30(含)吨以下的转炉以及30(含)吨以下电弧炉(列入工信部公告的200立方米以上铸造用生铁高炉除外)的落后产能必须立即淘汰、不得转移

  

5.烧结、球团、焦化、热轧等不新增炼钢、炼铁产能的装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标准,不属于淘汰类的,给予备案。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编写《补充备案申请报告》,对需要补充备案的装备提出申请。

  

2.各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编制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将有关材料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进行预审后报至省发展改革委;河钢集团所属企业,由河钢集团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4.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市预审意见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报告出具补充备案意见。

  

四、其它事项

  

1.办理钢铁行业违规建成项目装备补充备案是我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解决我省钢铁行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件大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各企业一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编制《补充备案申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上报的《补充备案申请报告》要严格审查,履职尽责,确保上报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

  

2.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上报相关材料,2017年8月15前完成补充备案工作。

  

3.2016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1041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河北环保厅发文:9月起钢铁业排污不达标的予以关停!


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推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改造,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和产能压减,经报省政府同意,2016年9月29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特排公告》)。公告明确提出:在河北省境内全域,于2017年9月1日起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地方标准有关要求,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为加快全省钢铁企业早日实现提标改造,对接环保部关于2017年度完成钢铁等行业排污许可制试点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提标改造任务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对本辖区钢铁企业执行《特排公告》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提标改造治理工程进度,妥善解决企业提标治理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服务。对目前尚未启动限期达标改造的钢铁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对已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环保验收,按照新的排污许可证换证要求,启动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按要求核发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对于列入《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的钢铁企业,各地对本辖区环保违规钢铁企业依法实施了停产、限产处理。其中对实施限产处理措施的,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以及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企业及装备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240号)有关规定,结合《特排公告》规定的时限要求,对相关企业核发了有期限(截止2017年9月1日)的排污许可证,为钢铁违规项目办理综合备案和达到《特排公告》限值提标治理改造创造了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强化监督落实,督促钢铁环保违规项目(限产类)率先完成达标验收。


二、强化指导服务,切实落实清理整顿结果


对于包含在《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文件内列入“限期整改”的停、限产类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特排公告》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达标验收(限产类)。对于目前持有“有期限排污许可证”的限产类钢铁项目,参照如下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或者装备水平为1000m3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对于未取得备案手续、装备水平部分满足1000m3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条件的,满足部分可予办理;不满足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非工业园区但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三)对于9月1日以前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或不符合一)、二)条内容要求的钢铁违规项目,由原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于9月1日起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规定的,报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我省钢铁企业的整体环保提标升级改造,是我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推动,妥善解决我省钢铁企业合法合规、持证生产问题。要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拒不履行达标治理主体责任的,坚决关停,不留死角。


各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包括现有合法合规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限期整改类环保违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满足达标验收要求的,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对9月1日之后不满足“持证排污”法律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并监督到位。


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对于完成提标改造、已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要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及时督促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钢铁等环保违规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与排污许可申请报告内容对接,做好两项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衔接。


各市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完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将按照排污许可制实施有关规定,对各地企业“持证排污”组织检查,对执法不到位、未依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的,将按照省政府开展“一问责八清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报送达标验收等相关工作信息上报,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停、限产类项目清理整顿结果要求落实情况,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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