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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是谁要致王文军于死地-警惕王文军背后的法律怒火

2016-05-05 温州徐雪芬律师 温州徐雪芬律师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导语:

顶着波涛汹涌的民意,只为了法治进步、国家安宁。本篇作于2015年2月16日。



焦点访谈视频录像播放之后,相信看过的人都会重新认识“警察打死讨薪农民工”。那么,警察到底有没有打死讨薪农民工?用什么工具打死?如果没有,那这句话就是谣言,散播谣言的人就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从视频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明警察用什么工具打死了讨薪农民工。有人说,你怎么就相信一个视频?那难道只相信文字材料?该案发生之后,涉案人员龙城派出所原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原协勤人员任海波的涉嫌罪名由滥用职权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其中,王文军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此外,涉嫌玩忽职守罪的龙城派出所原副所长闫冬喜也被执行逮捕,成为本案第4名被逮捕的涉案人员。


据新华社报道,龙城派出所违反规定、纪律的其他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给予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代理教导员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四级警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四级警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周秀云非正常死亡的12月13日还被太原市公安局确定为“执法警示日”。


也就是说周秀云的非正常死亡,当地派出所17人为此付出了代价。


但是,受害者家属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控告要求依法追究34名人员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责任(包括要求继续搜集证据的2名)。此外,受害者家属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还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在该案中的玩忽职守责任。也就是说,害人要追究是36名警察包括协警的法律责任!堂堂的一个公诉案件,在法律帮助之下被操作成大踏步的自诉案件?受害人的反击,大有乘风破浪、所向披靡之势。该案的强、弱对比,加上舆论对警察的施压,加上愤青和愤青律师的助威,警察哪是农民工的对手?


在王文军案未经审判之前,“警察打死讨薪农民工”,就有可能是未经证实的谣言。而这个先入为主的命题,在网络上大行其道,成为攻击警察、政府甚至执政党的武器。“向警察开炮”再次成为网络时尚。


从目前的网络言论看,借贪腐现状攻击政府、诋毁执政党的言论自由不能不说已经到了open enough 的程度。任何为政府、为公权哪怕说句公道话有人就愿意倒贴“五毛”甚至被咒骂“共狗”。其对某党之仇恨,用“五毛”已经不能展示舆论之烈。律师“共狗”之言脱口而出,说明某律师对政府或者执政党已经从善意批评、批判逐步走向咒骂、攻击了。


即使王文军“打死讨薪农民工”,这个“杀人犯”以及其他16名警察“同案犯”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被关押的关押;被逮捕的逮捕。那么,舆论为什么还要甚嚣直上?律师为什么还要轮番慰问?难道谁“打死”农民工谁的家族要连坐?谁“打死”农民工谁就不用审判立即枪毙?


如果说本案太原公安机关有什么法外开恩的话,那就是本案的保安被白打了。本来殴打保安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这些人现在统统成了受害者家属,统统成了与太原市政府讨价还价的谈判者。据央视网2015年1月30日报道:当时,现场争执不断,保安队长眼见局势难以控制,做出了允许进入的妥协:“可以,现在就可以进。”但对方却表示:“他刚才说不可以,刚才你说的,就不可以进。”在没办法控制局面的情况下,保安队长报警了。


在等待警察出警的过程中,现场的冲突仍没有平息。周秀云说:“这是保安牛,不是人家公司的事。看个门,就不知道东西南北了。”


由于周秀云言词比较激烈,迫不得已,保安队长第二次报警。这是央视网的报道,结合焦点访谈公开的执法现场视频,“受害者”家属的过错非常明显,但是目前为止,除了我写的几篇文章之外,几乎没看到媒体或者其他人敢说半句“受害人”、“受害人”家属过错的话,原因就是舆论已经被“警察打死了讨薪农民工”这样一个先入为主、未经证实的标题党捆绑了手脚。


我不知道内地农民工和内地警察的工资。在温州,农民工和警察的工资已经基本持平,甚至有些农民工的工资可能超过警察。我上个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受害者朱某是某一建筑工地水电工,月工资6000元。如果按照劳动法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那就是每月12000元。当然,农民工“劳力兑伙食”很辛苦。但是警察也辛苦,拿着农民工的工资保卫农民工也是国情。万一碰上什么“制伏”的活,不仅需要体力,而且需要技术支撑。


被媒体盯着、被律师咬着、被民众恨着。这是中国警察的现状。我不同意有人说警察已经沦为弱势群体,但是不再威风是事实。警察一旦失去威信,纳税人的成本将成倍增加,因为原来一个民警可以处理的纠纷,要成群民警才能处理。几个民警可以处警的案件,要几十个民警增援。


如果王文军没有在派出所内关起门来杀害或者伤害周秀云,我认为王文军不仅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名负责任的人民好警察,理由如下:


一是保安110报警后他认真、及时处警。如果他当时对保安的报警不够负责,他可以推诿;可以退缩,但是他没有。“反正你没有什么伤,打了就打了算了”。王文军就没事了。因为当时“受害者”人多势众,否则该案中保安队长为什么现场妥协?为什么要二次报案?说明王文军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不怕威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这正是人民警察的高贵品质;


二是执法时具有冷静法律证据意识。在现场有人起哄“警察打人”的难时刻,他没有过激行为,而是高喊执法记录仪全程开着!如果不是这么个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曝光,谁能在“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的标题党下存活?谁又能相信当时的警察未打人也会致人死亡?


是有担当。在一触即发的警民冲突执法现场,他将年轻的协警推开,自己横在当中,他把难缠的危险留给了自己。如果不是这样,谁能保证当时接下来不会发生警民冲突?他这么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协警,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也是为了维护公安的形象。但是他却因此失去了自由。


为什么说当时随时可能发生警民冲突?因为,现场已经有人在起哄:“警察打人了!”从周秀云抱着警察大腿不肯松手的现场来分析,周围的人并不善意。善良的人们一般会怎么做?会去劝周秀云松开警察的大腿,无论是男女授受不亲也好;还是执法配合关系也好。但是,当时现场周秀云的亲属工友做的事是高举手机拍照摄像,好像是期望和鼓励周秀云采取更过激的行动。因为他们可能已经抓住男警察不会对女民工动手的心理。这点,无论是从现场视频录像还是从现场围观的亲属工友的做法、态度判断,都不属人之常情。


“人民”、“农民工”,是不能被某人、某农民代表的。王文军虽然是警察,他同样也是人民的儿子、人民的丈夫、人民的父亲、人民的兄弟。如果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周秀云的死亡是王文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他就是无罪的,“人民的口水”是淹不死这样的警察的。


再回过头来说说该案的“人民”或者“农民工”,死者周秀云的儿子前期与工友殴打保安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对象,后来保安队长妥协让步周秀云一家仍然不放过属于寻衅滋事,再后来坐在地上长时间抱着警察大腿不放,属于妨碍公务,抱着大腿同时扯破警察裤子口袋已经属于暴力抗法。


如果还有抓下体行为,那就说明警察当时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威胁。这时不制伏?啥时制伏?因为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当警察语言警告无效后应该怎么办?这时候的王文军制伏周秀云的行为是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要求,完全正当。制伏,不是拥抱,肯定是要用一定暴力的。公民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警察碰到暴力妨碍公务且人身安全遭遇威胁,能不能用暴力制伏?


从大河网的报道来看,受害者目前委托了3名公益律师团。公益律师团是啥意思?被害人本可以以“农民工”身份通过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现在却委托了千里之外的3位律师,2位来自北京、1位来自山东。公益的意思大概是免费,在该案中纯粹追求社会效益。


除此之外,加上那位脱口而出“共狗”的张某律师在《驳太原警察王文军无罪》一文中,称来自青岛等地的倒贴律师组团、轮番慰问人数,帮助受害人家属公开维权的律师已经至少7名。从公开的资料来看,该案为受害人维权的合法委托律师为3位;非法未委托律师可能4位,共7位。这7位只是媒体报道和自认的。到底这个公益团和慰问团多少人马?谁也没统计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不能享受特权;农民工也不能法外开恩。这几年,政府和国家对农民工的重视和关爱有目共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甚至“下班买菜受伤也算工伤”。这些以牺牲企业利益体恤农民工的举措,就是为了增加底层人民的幸福指数。


但是,从该案来看,怨恨、仇恨仍然成为一种社会主要情绪,在互联网平台的推动下,在赔本买卖的公益组团、轮番慰问下,怨恨情绪在网上网下传播开来并相互感染,最终演变成主导型的民仇警社会情绪,形成群体对公权的怨恨、对执政党的诋毁。这个从该案倒贴的律师张某微博中所发内容可见一斑:“现在无官不贪,贪官皆红党,你说最大的敌对势力不是他们是谁?”“直接颠覆的是革命、煽动颠覆的是犯罪?”“人民警察忠于党的必然后果与代价”等等。


这个时候,不能再挑拨了;不能再怂恿了。看过执法现场视频的人都有印象,该案中“人民”并不善良。据2014年12月31日新京报报道,自称目睹了整个过程的工友徐天动回忆,他称,周秀云拉住王文军的警裤,把一个口袋拉烂了一个口子。这种“天不怕、地不怕、法不怕”的妇女,你出警,你也不能保证自己安然无事。


人民,包括人民律师,如果您今后还用得着警察保护您的人身、财产安全,您就不要借法律灭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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