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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从公安抓嫖谈雷洋非正常死亡事件

2016-05-18 温州徐雪芬律师 徐雪芬律师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导语:这是王文军案发后,本律师关于警察执法的第26篇文章,希望通过该文,促进社会理性思考。

                               媒体目击者谈案发过程http://v.qq.com/iframe/player.html?vid=x0199comwz1&width=670&height=502.5&auto=0


本篇文章之首,请大家先看下以上视频。该视频虽然不能直接还原执法现场,但是一个全程参与现场抓嫖的媒体人述说,让人基本可以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该视频从现场媒体人的角度,讲述了案发现场警察未动手打人,雷某强烈反抗的事实。


这与案发之初网上传播雷洋被警察电击棍电击的事实是不相符的。视频中的“电击”事件并非发生在北京,而是广东汕尾。时间也非雷洋被抓的5月,而是今年1月。图中被电击的人更不是雷洋,而是一个偷车贼。而手持电击棍放电的,更不是警察,而是当地抓到偷车贼的村民。(来源网络辟谣)


因此,谣言无处不在。在谣言肆虐的关头,北京警方做出及时的通报辟谣,可以理解为努力让真相跑在谣言前面,这个和当事者自圆其说是不完全相同的。虽然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但是调查需要时间,不能在调查过程中任凭谣言占领舆论阵地。公权力这方面的教训,比比皆是。


那么,如何让真相跑在谣言前面?如何让权威发布不落在舆情后面?在目前公信力不高的社会现实面前,仅仅是文字通报信服力是不够的。因此,本次北京昌平警方执法未佩戴执法记录仪是要扣分的。


如果说本次执法中警察未打人却造成雷洋心脏病突发意外死亡,那么未佩戴执法记录仪将让警察百口难辨。因为该案中,所有的监控都巧合地坏了。执法记录仪没带,能拍摄记录执法过程的手机也摔坏了且数据不能还原,所有能证明警察清白的直观证据都坏了,29岁就死了。这能怪日益增长的民众智商吗?


这样单方面的文字通报足以服众吗?这也就是检察院介入调查的原因。当然,你可以不相信警方的通报,有自己的合理怀疑,但是用“警察电击”导致雷洋突发死亡,就属于恶意造假,其用心不能用质疑来解释。


雷案几经发酵,已经家喻户晓。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关注该案,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对雷洋的非正常死亡,官方和民间的话语权应该是平等的。家属和同事可以发帖表示质疑;警察也可以发表官方微博、官方通报。信不信、信谁不信谁是你的自由。


但是不管警方如何辟谣,一个29岁的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因为“打飞机”被警方强制控制之后死亡,这是事实。关于雷洋的舆情汹汹,除了个别人造谣之外,绝大多数人除了怜惜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得如此简单和不值,更重要的是怕自己会成为下一个雷洋。除了个别黑手别有用心造谣之外,本案舆情是人民安全感和警察执法背离人民安全感之间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不管结局如何,它都将促进全民普法以及促进执法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随着该案的发生,卖淫嫖娼之司法乱相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当舆情初始阶段,人们纷纷质疑一个人大的硕士研究生,一个才10天的父亲,在“接机途中顺便去嫖个娼”的可能性时,我也有同样的疑问,并觉得简直匪夷所思,但是事实证明雷洋去足浴店确实“打飞机”了。这再次证明在任何案件中,我们旁观者不能想当然。“打飞机”怎么定性?目前的执法实践作为嫖娼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一个高素质的人才,如何能在接机途中作出如此龌蹉的举动?这不能不让人反思。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的性开放、性自由已经步入了遍地开花的绿色通道。世风日下的今天,嫖娼已经如握手那么随便和方便。这也是为什么本案在中国男人中引起巨大共鸣,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可能就是熟门熟路的嫖客。


但是,嫖娼不至死。这也就是为什么舆论先是质疑雷洋接机途中嫖娼合理性不成之后马上转向质疑雷洋死亡的原因。

 

一、关于执法记录仪


据我了解,国家投入了大量经费为公安派出所、交警等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一些大城市配备率达到100%,以此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意识和习惯的养成。执法记录仪已经成为集“取证仪、监督眼、维权伞”于一体的执法利器。


2010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局全面推行执法记录仪,时至今日记录仪已进入第四代,新增了夜视功能,即在夜间也可以清晰拍摄,还可连接对讲机。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民警在出警时必须使用记录仪记录出警全过程,违者将被扣分,并与年终挂钩。主管所长、内勤每月对各警区出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行检查,凡发现现场不录像的一次扣除责任民警5分;市局、分局调取执法录像,民警无法提供执法录像的,一次扣责任民警20分;因无法提供执法录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民警行政告诫。“出警即开启、完毕快存储”已成为北京警察日常工作的习惯动作。


执法记录仪的佩戴是公安内部的制度要求,并非法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警察的证据意识,扣分也是为了内部管理,但是决不能说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执法记录仪,只是增加了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缺乏最有力直观的证据,但是不能说警察执法不戴记录仪就等于违法执法。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一名目击者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场那个男的在呼喊‘救命’,让帮忙打110”。另一名目击者回忆称,“执法过程中,有警察问执法记录仪打开没,另一名警察回复说开着的。我并没有看到警察打人。”


那么当时的警察,到底有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是夏天穿单衣不方便佩戴还是佩戴记录了不方便出示?


网上关于执法记录仪的几种说法:

 

1、警方:带了,被雷洋打坏了;

2、警方:没带,用手机摄录了,被雷洋打坏了;

3、围观群众:听到现场警察问记录仪开没开,回答开着呢;

4、热心网友:愿意无偿提供修复被毁记录仪或手机的技术服务……


本律师认为:该案的现场处置,如果真没保存下来,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硬伤和不该发生的“失误”。面对各种质疑,如何自证清白?

 

二、公安打击卖淫嫖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0多年之前卖淫嫖娼一般都罚款5000元了事,现在绝大部分是拘留处罚。因此,之前嫖娼被抓破财,现在嫖娼被抓“破相”。有时,身败名裂在此一举。这就是为什么警察在抓嫖现场,碰到越是层次高的嫖客反抗越激烈,,社会混混反而相安无事。


在我国,一方面卖淫嫖娼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黄毒赌这一社会丑恶现象被老百姓深恶痛绝。警察的抓嫖抓赌行为就是依法在夹缝中寻找平衡点。如果说今年上半年的北京酒店某拖拽事件能牵出一个卖淫嫖娼大案,当地的警方很有可能被倒查追究责任。有些公安局内部规定,如果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抓嫖N对,相应的要追究片警、分管副所长、所长,直至分局治安科领导、分局领导的责任,严重的撤职查办。


三、关于便衣警察


便衣警察比较常见的就是在扫黄,抓赌,保护重要人物......其它还有很多地方,只能这么说,只要认为有必要使用的时候就会出现。在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先出示。便衣警察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中国已经进入怀疑时代,当然,中国也已经进入人权不服管时代。如何让人确信便衣是警察?在诈骗成风的中国,谁都有权利怀疑开民车穿便衣的是否是警察,何况现实中确实发生多起嫌疑人冒充警察行骗让受害人上当的案件。老百姓下班之后,就要绞尽脑汁学习和识破各种类型的诈骗伎俩。


警察身份信服力效果并不是警察想达到就可以达到的。这个取决于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也需要对冒充警察身份行骗的打击。客观的说,便衣夏天侦查佩戴执法记录仪可能也确实不方便,除非是有携带方便秘密取证的设备,可现实中都是不便于隐藏的设备。这也是本案留下的思考。

 

雷洋在抗法现场大声呼喊110报警,成为他生命的绝唱,让法律尴尬不已。

 

四、关于“异地用警”


原则上,卖淫嫖娼属地管理,由当地派出所管辖。如果警力不足或者案情重大或者为避免通风报信等,都可能会“异地用警”。因此,公安部门某些重大行动,参与的民警事先有时也不一定知情。这也就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雷案中,派出所仅是派出单位,两个派出所均为昌平公安分局所辖。


故而本案不存在异地用警问题。市局、省厅在全市、全省辖区之内都可以指定管辖。公安指定管辖,有时为了“防止内鬼”,出于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五、雷洋的强烈反抗

 

本律师认为雷洋的强烈反抗应该分2个阶段分析:


第一阶段是在110警察赶来确认便衣警察身份之前,雷洋的反抗可能是基于对警察身份的不信任。因为雷洋在强烈反抗的同时,大声要求他人帮忙拨打110报警。这不能用雷洋因为担心自己嫖娼一世英名被毁而拼命反抗来简单解释,否则110警察来了不是一样可能身败名裂吗?说明造成雷洋激烈反抗的不完全是他的嫖娼被抓而是被假警察抓捕。这是本案悲剧的开始。一方面,他越反抗警察使用的暴力制服级别越高;另一方面假警察冒充执法的案件发生让老百姓真假难辨。


当然现实执法中,也确实不排除有人遇到过明知是警察执法,却拼命呼叫“假警察打110”的情形,目的是想通过此举混淆视听,阻碍执法,寻机逃跑。当时雷洋属于哪种情形?我愿意从人大硕士研究生这样的高素质角度做善良揣想而不是简单以“国资委公务员嫖娼”后果论。


第二阶段是110警察来了确认了抓捕警察的身份之后,雷洋就应该配合警察执法而不是继续抗拒。如果说在110警察赶来之前雷洋的剧烈反抗是针对开民车穿便服的“假警察”,那么在110警察到来确认警察身份之后,雷洋的剧烈反抗,就是妨碍公务了。

 

某种角度上说,雷洋的抗法,是因为周秀云的抗法几年内搞不定。如果鉴定意见雷洋的死亡不是警察暴力殴打致死,那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即正常抓捕控制造成雷洋死亡不予赔偿。这是《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的。


六、鉴定意见出来之前的言论问题

 

5月13日下午,雷洋尸检工作正式启动。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法医表示,尸检一般要做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检验、物证检验、病理学检验等一系列检验,最终结果出来至少需要几天,程序复杂的需要一个月。从具体的案子来看,如果有明显外伤,一般几天时间就可确定死因;如果需要做病理学检查,所需时间会较长,因为要把死者的脏器取出,泡在福尔马林里进行组织固定,这个过程需要10天到15天,然后将变硬的器官切成薄片进行检查,整个过程需要20天到30天。

 

鉴定,就是让死人说话。在没有执法视频的情况下,这份鉴定意见将对本案举足轻重。在结论出来之前,有人迫不及待开课、评论、炒作、表现自己,都是不理性的。个别律师,竟然在几十个微信群(接近万人)同步语音的讲课点评中,公然下结论:雷洋案件肯定是警察作恶,只是恶到什么程度不知道。在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的微信群,其作用与煽动无异。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前,法律人要对自己说的每句话负责。

 

我们要允许公众对雷洋非正常死亡的质疑,因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保护人的生命权利。但是,中国已经有一个王文军案了,法律也要防止雷洋案的鼓噪舆论成为王文军案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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